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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黄河政治文明基因与新时代中国治理智慧探析/李庚香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庚香 日期:2020-10-20 15:08:18
道的体现,是仁的要求,是礼的内在本质,是判定是非的重要标准,是国家治理举措正当性的基石;另一方面,他们认为利是人的正当合理需求,道不远人,正常的利益需求、正当的利益追求是人的本性,圣人也不例外,与道义并不相悖,崇高的义并不排斥合理的利。孔子对于追求和维护合理正当的个人利益持肯定的态度。他在《论语》中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如不可求,从吾所好。”[1]29他甚至明确地表示:“以直报怨,以德报德。”[1]47但是,儒家的义利观也表现出一种明显的思想倾向,那就是推崇义的精神价值的崇高性甚至至上性,强调以义为先、以义为引领、以义为行为准则,要见利思义。正所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1]22“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1]49孔子还把人们对义与利的态度作为区分君子与小人的一条标准:“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1]23孟子基本继承并发扬了孔子的义利观思想,但在重义轻利的倾向方面显得更加激进。他说:“非其义也,非其道也,禄之以天下弗顾也,系马千驷弗视也。”[2]206当义利冲突时,孟子主张把义放在首位,提出“舍生而取义”。在义利问题上,荀子继承了孔孟的思想,在其义利观中,荀子明确提出:“义与利者,人之所两有也。虽尧、舜不能去民之欲利,然而能使其欲利不克其好义也。虽桀、纣亦不能去民之好义,然而能使其好义不胜其欲利也。……上重义,则克利;上重利,则利克义。”[5]563义是利的基本准则,利以义为准则则义利兼得;反之,则义利兼损。总体来看,黄河政治文明的义利观主要是先秦儒家的义利观,还是非常积极、昂扬、向善和公允、切实、合情的,既体现了人类崇高精神需求的本质和构建公序良俗的追求,又比较贴近人的正常情感和现实生活,在提升人的自我完善的精神境界的同时,也充满人性的温暖和共情,为有效的社会治理提供了易于施行的价值准则。孔子、孟子、荀子在义利问题上都强调重义轻利、以义制利,当义利发生矛盾时,积极主张舍利趋义乃至舍生取义,本来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有利于人们包括统治阶层的品德修养和精神境界提升,有利于培植社会良好的道德风气,有利于缓解社会上不择手段的利益纷争。但是,孔子的“罕言利”、孟子的“何必曰利”、荀子的“重义轻利”和“羞利”思想倾向被以后的儒学大师不断强化甚至极化,从义利兼顾、以义制利、重义轻利发展到贬低、压抑甚至窒息人的正常正当的利益需求、利益追求和利益满足,在社会治理的原则和政策措施中不重视利益因素的考量,忽视甚至放弃对于实现和维护崇高的道德准则所做的奉献与牺牲行为的利益补偿与激励。如董仲舒提出:“夫仁人者,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是以仲尼之门,五尺之童羞称五伯(霸),为其先诈力而后仁谊也。”[9]这一思想倾向发展到宋代则形成了“存天理,灭人欲”的理学思想,更加趋于极端化和反人性、反常理化,成为束缚人性的枷锁。这种“过度叙事”,其实就是一种“低级红”“高级黑”的行为。这种思想脉络和倾向看似高扬精神旗帜、崇尚道义和气节、勇于弘道卫道、倡导敢于舍弃现实的利益甚至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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