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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信任不能代替监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庚香 日期:2017-04-27 15:14:34
,及时回应关切,养成在监督下开展监督工作的习惯。只有主动打开监督的大门,欢迎各种监督,纪检监察机关才能打造一支铁打的监督执纪队伍,为党的事业发展保驾护航,为党和人民的信任增加砝码。
  
  三、创新信任与监督文化,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科学监督体系
  
  “徒法不足以善治。”我们要从根本上搞好监督工作,就要着眼于观念和文化的改变,立足中国国情和现实,创新信任与监督文化,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监督体系。
  (一)创新信任与监督文化,筑牢监督的思想基础
  我们传统的信任是一种典型的人格型信任,主要表现为对于监督对象基本情况的了解、品质上的肯定、表现上的欣赏、交往上的好感、情感上的亲近等主观性因素。这种信任主要适用于地域有限、范围封闭、熟人社会、利益关系简单、人际圈子狭小等工作背景,而在当前工作区域不断扩展、工作范围开放、人际交往广泛、利益关系复杂的时代背景下,传统的信任关系就失去了坚实的根基。传统信任具有浓厚的感情色彩,感情具有趋同性、共鸣性、好恶性、排斥性等特征,容易造成信任与监督的对立。如果感情倾向比较接近,虽然有利于彼此信任,但容易淡化监督甚至放弃监督,或者坚持原则实施监督就容易伤害感情,受到非理性的抵触,破坏信任;如果感情不相容、心理倾向不一致,则不利于信任,在实施监督上则可能出现恶意推测、有意加害的现象,丧失监督的公正性和正当性。传统信任文化的局限性,容易导致信任与监督的内在冲突,甚至形成信任与监督零和博弈的死结。因此,在不断提高党的执政水平、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构建科学的监督体系必须进行信任文化的创新和转型,由传统的人格型信任逐步转变为现代的法理型信任。
  所谓法理型信任,就是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治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把监督机制纳入信任体系,作为信任体系的前置条件和有机组成部分,把契约准则、权责对等、信任法定、权利辩护、举证机制等运用到信任与监督的关系处置中,使信任与监督规则化、程序化、证据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信任与监督的主观色彩和情感色彩,最大限度地提高信任与监督的客观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减少随意性、破坏性,真正实现以信任促进监督、以监督保障信任。
  (二)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
  要管好队伍,不能仅靠思想教育,还必须靠制度管权管人。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是围绕全面从严治党做出的战略部署,为党员和领导干部明确了政治高线,画出了廉洁底线,对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具有重要意义。强化制度刚性约束,要充分释放制度的力量,真正把干部管住、管好。加强干部管理监督是锻造好干部的重要环节。过去由于我们忽视了在管理监督中培养干部,得到不少教训。现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着严重的“重选轻管”问题,没有做到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实践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于领导干部尤其是一把手的监督有名无实,一些领导干部也完全丧失了“用权受监督”的意识。出现这种情况,与党内监督机制不健全、党内监督没有落实到位有很大的关系。现在有的党组织对“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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