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5年第4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25年第2期

数字技术的公共价值审思:价值契合、偏离风险与重构进路/邓 文 刘 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邓 文 刘 欢 日期:2025-06-18 11:01:48
偏误,因而赋予人类主体抗辩技术结论、提出异议的一般权利,既是出于控制技术无限扩张的需要,也在于规避数字系统可能产生的令人不安的歧视性后果,以免技术黑箱遮蔽真理性认知的形成。再次,注重数字技术的隐私设计问题。数据控制者在技术研制阶段应考虑个人数据保护,以及数据主体的权利、自由、正当利益保护等数据处理原则,设定数据存储限制,仅在必要时存储用户数据,防止信息过度留痕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技术控制者应返还用户对其生产的数据主张的所有权和控制权,给予数据主体必要的被遗忘权利。信息化时代的现实个体虽会走向消亡,但其数据画像仍会存储在世,被世人消费。因此,出于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在技术设计阶段应考虑主体的被遗忘权利,使其生产的数据被合法地存储、使用和删除。
  (二)主客关系还原:复归人类主体地位,摆正技术客体地位
  技术伦理问题的产生根源不仅在于技术自身的不完备性,而且源于世界上已经存在的不公正和不平衡现象,数字技术基于偏见数据复制和强化现有不平等规则,经由技术这一媒介解蔽、放大了世界现存的若干非正义现象。[13]因此,要重新审视数字技术的应用限度和边界,重塑社会公正理念,摆正人与技术的主客体地位,警惕技术应用过滥和排斥社会价值理性。首先,数字技术尤其是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是基于既往经验、给定数据学习改进自身的,人类也是在经验试错中一步步完善自我的。在此种意义上,人类与机器并无二致,唯一的本质区别在于机器是基于算法程序进行改进,而人类思维并无一套固定的程序,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即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自我意识、自由意志是否觉醒。技术始终只能是人类创造美好生活的工具,居于客体和达成目的之手段的地位,因此,数字技术不具备独立的主体人格性,人与技术无法构成平等对话的主体间地位。[22]其次,数字技术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精准性,相对于人类认知决策的情感化、有限理性、自我性而言,具有比较优势,因此,技术被赋予更高的期望值,获取了优于人类的权威性,人的认知判断被先验地排除在技术结论之外。技术膨胀导致价值理性空间萎缩,由此产生的社会否定性后果的责任追溯问题亟待明确。马丁•海德格尔曾对技术之本质发起追问,提出恢复技术的技艺本性,人类就能诗意地栖居在大地上。[23]机器技术本身是中立的,其与不同生产关系的结合产生了差异性客观效果,机器本身对工人与生产资料的差异化并无责任。[24]因此,人所要做的是对自我的肯定,找回人之为人的独特价值所在,而非固守技术乐观或悲观两极论,抑或是形成技术宿命论。人应发挥自身的理性功能,合理使用技术工具箱增进社会福祉,转变对数字技术拥有神秘、不可测力量的认知,辩证看待其发展态势,最终以自身的发展进步作为技术存在的根本前提。
  (三)价值外部弥合:重构技术社会逻辑,打破资本话语体系
  技术在当今时代的重要性不言而喻。面对数字技术的资本化运行逻辑和意识形态倾向,及其与社会价值伦理规范之间的张力,须在技术资本逻辑和社会伦理遵循的接榫处找到恰当的平衡。数字技术之于人类的价值早已超越韦伯所认为的一般意义的工具,须以人文性视角体认其所负载的价值情感取向,并引导其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因此,数字技术虽发端、兴盛于西方
[1][2][3][4][5][6][7][8][9][10][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