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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第2期
数字技术的公共价值审思:价值契合、偏离风险与重构进路/邓 文 刘 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邓 文 刘 欢
日期:2025-06-18 11:01:48
力。数字技术的去中心化特征、加密性的运作机制,复杂的结构框架,导致其缺乏强有力的法律规制,存在较大风险。[18]数字私权力若得不到有效规制,会造成无序扩张态势,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侵害公共利益。通过权力溯源,可以明确数字私权力野蛮生长的根本原因,即数字技术的逻辑复杂性阻碍了监管机制发挥效用,用户许可协议的自我权利让渡,以及公权力机构的默许行为。[19]首先,司法领域变革的滞后性影响了对数字私权力的法制监管。对新生事物的治理需要一个循序渐进、试错完善的过程,而数字技术的快速迭代革新与公权力机关的渐进式变革之间存在内生张力,因此,现行数据和隐私保护法律框架虽然规定了公权力机关的监管主体地位,但是实质内容仍有表述模糊、权责界定不清之处,缺少一个理性化、清楚明晰的规划框架,而且司法领域的法规设置倾向于对数字技术负面后果的事后惩戒,带有明显的消极防御性质。其次,公共权力机关处于消极规制地位,仅充当了“守门人”的角色,因受到数字技术运行逻辑复杂性的排斥,只能授权数字平台实施自我治理,从而造成“监管空白”。[20]此外,政府公权力默许技术“灰色地带”的存在,数字平台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俘获公权力,导致数字私权力愈加膨胀,损害民众权益,最终腐蚀社会根基,引发数字技术伦理危机。同时,数字平台因为社会提供服务而具备了准公共主体性质,数字企业制定的用户许可协议多使用专业术语,内容烦琐晦涩,条款内容具有明显的主客体地位不平等意向。权力客体依赖于权力主体的指令行动,客体对于主体的制约手段有限,致使数字权力无限扩张。
五、走向善治的技术:数字技术的公共价值重构
警惕数字技术反噬人类自身,不是简单地砸碎技术机器,而是要以稳定、自由、多元、便捷等积极正向的价值意蕴作为数字技术革新的内在法则,避免社会倒退回野蛮的原始状态。针对数字技术的公共价值重构问题,学界形成了一个基本的共识,即秉持人本主义原则,以人的全面发展进步为宗旨,用审慎和批判的态度去看待和应用数字技术,从技术自身、人机关系、价值补充、制度约束等维度着力,多措并举,化解数字技术伦理困境,实现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共融共生。
(一)技术偏向矫正:优化技术设计,确保算法公平正义
技术黑箱、漏洞会侵蚀社会利益,因此,须革新数字技术,提高透明度,打开黑箱,修复漏洞。首先,识别并规避数字技术错误的自我强化逻辑,逐步还原人类主体性。如今的深度学习训练模型具有强大的学习改进能力,能在反复的输入与输出过程中更新并完善现有数据库,臻至完美状态。这种自我强化性能在给定的歧视性数据下会强化错误认知,导致“学习悖论”生成。因此,当数字技术的歧视性输出结果扰乱了社会正常运行秩序时,应革新其算法运行逻辑,校正模型训练数据库,植入更符合社会伦理规范与价值准则的代码计算程序,进行价值校准与伦理调适,确保写入系统的数据不带有任何歧视倾向,且是基于公正算法程序得出的结论,避免数字技术基于错误数据的强化学习机制而造成对社会利益的减损和对个人权益的侵害。其次,通过构建可抗辩性的算法运行系统,增强算法决策的透明性和可解释性,以展示其符合所做承诺的程度。[21]技术决策并非万能,也会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