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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公共价值审思:价值契合、偏离风险与重构进路/邓 文 刘 欢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邓 文 刘 欢 日期:2025-06-18 11:01:48
资本主义国家,但我们可以在技术中深植社会主义的文化价值观念,使其朝着真正的公平、民主、自由发展方向前进。马克思认为,社会主义是在生产力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基础上建立的,强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协作和对生产资料共同占有。[25]因此,应确保全社会的个体享有平等的技术可及性。西方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以内隐性社会认知的方式嵌入数字技术,在社会范围内形成数字阶层歧视和数字鸿沟。[26]第一级数字鸿沟依赖于传统社会结构化不平等而存在,表征为个体的收入、教育程度、性别、居住地区等方面的差异性影响其获得信息通信技术机会的可变性。第二级数字鸿沟由传统不平等结构衍生而来,表现为技术使用的相对自主性、获取的信息质量、访问信息的差异等内部不平等。[27]从事数据挖掘实践的实体企业将人群进行分类,并为其分配特定的价值,预测不同群体的商业价值与潜在利益,没有价值的群体会被标记为“数字原始人”。因此,须打破资本主义具有物化色彩的生产关系,摒弃这种资本对民众的不平等数字身份划分,重构以人民为中心的技术底层逻辑,使技术服务于人的个性解放和个体的自由全面发展。要以技术的开放性、泛在性消弭数字鸿沟,使每个主体都具有平等进入、使用、评估数字技术的自主权。这一数字技术的文化价值重构,需要多元主体协同努力,国际、地区、国家各层面的众多利益攸关方可以在全球文化对话的基础上形成多元治理共同体,达成共识,构建多元包容的文化共同体,共同承担责任,促进数字技术领域的进步和知识的公平获取,实现数字技术成果共享。
  (四)制度刚性约束:加大法制监管力度,保障个体合法权利
  数字技术虽然造成了数据犯罪、恶意侵权、隐私窥探等否定性后果,却是在无意识情形下做出的行为,支配其行为产生的推动力是机器算法模型及操作机器的人类自身。数字技术的未来图景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社会政治设计作为支撑,用康德的话语来表述,即一个规范性的理想。[21]因此,需要加强以政府为主导的制度监管,约束和规范人类的技术使用行为。首先,要从司法事后维权转向立法先行保护,促成法律监管端点前移。目前,世界各国已相继出台有关数字技术所涉的伦理规范问题的法律条例,可以为我们提供参考和启示。比如,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旨在保护个人免受隐私和数据泄露的影响。该条例规定,若数字企业的核心活动涉及处理大规模敏感数据,或者对个人进行大规模、定期和系统性监控,必须设置一名数据保护官,以告知企业应履行的数据保护法律义务和进行数据监控操作的合规性。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上通过的《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将保护人权和尊严作为根本原则,致力于人工智能的伦理关切,倡导基于透明、公正的基本原则设计人工智能技术,强调人类对人工智能系统进行监督的必要性。[28]其次,政府权力机关应加强对数字技术信息收集行为的监管和审查,以主动担当、主动作为的姿态保障数字技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要禁止数字平台超限度用权,数据收集方式应遵循“最小最大化”原则,即通过最小范围的必要信息收集,为社会公众提供最大化的服务效益。同时,要保证所收集到的数据仅用于特定、合法目的和用途。对公民个人数据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之需而使用时,也要注意依法依规、程序正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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