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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地方行政立法风险控制的引导及矫正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英辉 蔡 焘
日期:2016-01-18 16:25:02
制和多方参与的民主协商机制,这依旧回到援引民众参与、确保司法介入的话题上来。
4.消弭立法冲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
我国幅员辽阔、地方差异显著,规避立法冲突成为促进大同的必要条件。美国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与单一制国家相比更为突出和明显,我国国家层面立法也有彼此冲突之处,整体协调仍有待加强;全国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相互博弈,甚至地方立法一度遭到挤压;地方立法之间存在竞争乃至不兼容,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立法冲突比比皆是。因此,要在矛盾尚未萌发时就介入地方立法协调,避免在执行层面引发更大的矛盾,这需要有良好的顶层设计。
立法主体扩容是把双刃剑,各方协调得当则利于促进区域发展,稍有不慎则会导致地方保护现象加剧。从美国的立国基础来看,联邦宪法就是经过各州批准、秉持公正平等原则的产物,因为意识到“建筑在更屈从于大州意志基础上的政权,不大可能为小州接受”(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14页),所以要秉持公义和保护弱者权益原则。追根溯源,地方立法权被创设,一是回应地方自治的呼声,二是希冀通过立法解决实际问题。2000年至今,我国省级人大和政府、较大的市的人大和政府都有立法权,但由于缺乏协调而难以打破地方堡垒。有的地方不断扩张自身权限,以立法之名行地方保护之实,制定干预市场、以邻为壑的规章,甚至意图将下放的权限重新纳入囊中,区域大战日趋激烈。实际上,政策具有柔性的一面,法律则更多呈现刚性特征;地方政策固化为政府规章后,囿于局部视野则会引发法律(法规或规章)冲突。若对地方保护主义一味纵容,则不仅是政策打架的问题,还会上升到法律层面的矛盾,由此可见消弭立法冲突的必要性。
二、隐含风险:地方行政立法的法域冲突
行政改革和立法过程让人期待,却总有缺憾之处,地方立法主体之间面临冲突风险。毋庸讳言,“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的和谐统一、彼此衔接、相互协调问题,体系的优化组合、均衡布局、成龙配套问题,都存在一些缺陷”。把立法权授权给设区的市有利于发挥地方能动性,缓解一窝蜂申报“较大的市”的难题。但立法环境先天不足,地方之间的冲突有不可控的风险,局部冲突甚至可能引发大范围异动;再则,相当一部分设区的市不具备立法资质,有的力求将地方利益最大化,有的试图将公共利益私有化,有的甚至觊觎国务院下放的审批权,这对民众而言不啻噩梦。法域冲突的风险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立法协调机制,与上位法冲突
“法律的僵硬性会妨碍法律得以因事制宜,所以在某些情况下就能使法律成为有害的,并且在危急关头还能因此致使国家灭亡。”(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59页)可见立法协调和灵活权变的必要性,而《立法法》缺乏解决争议的条款,未能从源头上规避立法冲突。实际上,各地立法目标迥然相异,整合各方利益并非易事。从国家立法而言,全国人大经常委托国务院部委起草法律,在缺乏协调沟通的情况下,各部委基于部门利益起草的法律导致冲突屡见不鲜,而全国人大并未做到提前预审和有效协调。未来设区的市的人大和政府都有立法权,若缺乏协调引导机制,又无缓冲空间的话,多元主体之间的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