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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地方行政立法风险控制的引导及矫正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英辉 蔡 焘 日期:2016-01-18 16:25:02
  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关系国之根本,必须合理分工、互为依托。从地方立法来讲,分为关键几步:一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赋予地方立法权,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二是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分别授予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大和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权限;三是2015年修订的《立法法》,将地方立法权逐步扩大至设区的市的人大和政府。从发展态势来看,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范围日趋扩大,符合地方自治的大致趋向。问题在于,我国法律在预防冲突和消弭争议方面有所欠缺,地方立法间存在诸多矛盾隐患。实际上,先前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等立法主体制定的地方法规(政府规章)之间就矛盾重重,若不经过充分酝酿筹备,挤入更多良莠不齐的立法主体,冲突只会愈演愈烈。因此,要静观地方立法权下放,在宏观层面因势利导,及时矫正立法过程中的错谬,形成全国一盘棋的融洽立法语境;地方行政立法则要主动协调沟通和跨区域合作,在审慎中持续推进,在彼此协调中共生共长。
  一、地方行政立法的功能定位
  当前,地方立法的关注点多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对地方政府制定的行政规章研究不多。本文研究对象为地方行政立法,缘于地方政府面临复杂的社会环境,经常要应对各种危机事件,而法律法规难以做出迅即回应,行政规章就显得尤为重要;《立法法》特别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性法规但条件尚不成熟的,因行政管理迫切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基于法理分析,行政规章固然属于“准立法”性质,位阶低于宪法法律,但与民众日常生活关系密切;再则,法律法规多由经实践检验后的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修订而来,因此地方行政立法不可或缺。地方行政立法功能定位如下。
  1.契合社会发展目标,满足民众参与需求
  宪法法律和地方规章与民众生活密切相关,要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倾听民众意见。“不在联结法律与民众的司法过程中满足社会需求,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自然无从谈起。”(《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15日)因此,法律制定要契合社会发展目标,满足民众现实需求,而地方立法贴近基层,有着接地气的天然条件。坦诚地说,政府立法与社会目标契合并非易事,缘于政府行事规则与社会不同,未必能准确把握社会发展的脉搏;再则,政府制定的政策目标和立法规划,往往与社会需求并不一致,偏差自然产生。因此,不必乐观于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而更应审视行政立法权下放是否准备到位、能否落地生根。实际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早就有了立法权,但效果不容乐观,也并未避免立法冲突。“风险的产生往往是因为缺乏民主评议,缺乏倾听不同声音。”(张千帆:《宪政审查的世界经验》,《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因此,要促使地方立法在倾听社会意见中充满生命力,尽力契合社会发展目标,更好地发挥立法的功能和效力。
  2.宏观层面要顾及大局,同时兼顾局部公共利益
  地方立法既要立足国家层面,不违背上位法,又要敢于探索,服务地方发展。立法工作并非一帆风顺,更多情况是法律法规在宏观层面就彼此冲突,让地方立法举步维艰。如水利部、环保部分别主持起草《水法》《环境保护法》,起草方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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