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领导前沿
地方行政立法风险控制的引导及矫正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英辉 蔡 焘
日期:2016-01-18 16:25:02
冲突会日益增加。具体来说,在《立法法》修订之前,地方法律冲突不过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49个市(省会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较大的市)之间的争议,扩容后则可能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及282个设区的市(含嘉峪关、三沙、东莞、中山四个不设区的地级市)之间的矛盾,若处理不好则可能会乱成一锅粥。
中央与地方之间、地方与地方之间关系不清晰,地方立法与上位法有冲突的可能。上海作为我国经济中心,其立法水平和质量均走在前列,但依然存在法律冲突现象。上海市142件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中,与上位法存在冲突的有21件,占总数的14.8%,其他省份与上位法冲突的规章数量可想而知。地方政府规章与上位法冲突有各种原因,或许是上位法发生变化,抑或是地方有意扩张权力,这些不争的事实折射出地方立法质量存疑、权限界定不明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这些问题在地方立法权扩容后只会更加严重,未雨绸缪才是良策。因此,要在宪法层面详细界定中央与地方的权限,订立“地方制度法”,明确地方立法冲突的解决途径。
2.立法规划引导匮乏,跨区域立法冲突多
地方立法规划往往各自订立,缺乏宏观统一协调。区域要发展,必须整体协调,事前有序规划、良好沟通,避免各方政策各行其是,现实层面却是宏观引导缺位,地方政策以邻为壑,导致城乡医疗保险、户籍改革、房地产登记等方面整合举步维艰。以京津冀协同为例,之前各方处于断裂脱节状态,沟通协调困难。邻近区域尚且如此,《立法法》授权挤入更多立法主体后,若在区域规划、环境保护、工业发展等方面缺乏统一立法规划,“公地悲剧”只会更加突出。因此,要从国家层面宏观引导地方立法,鼓励地方及时制订立法规划,建构平等对话平台,促进跨区域沟通,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跨区域地方政府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受层级制影响导致法域冲突并不鲜见。“我国是世界上地理和人口大国中唯一实行单一制的国家,甚至被抨击为高度中央集权,但是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又是非常显著的事实。”(刘海波:《中央与地方政府间关系的司法调节》,《法学研究》2004年第11期)悖论体现在:中央试图实行一竿子到底的集中管理,却无法做到面面俱到,难以兼顾每个地方的利益;地方难以摆脱区域本位,立法也是基于地方利益制定,彼此信息互通不够、衔接兼容困难。其实跨区域冲突的发生并不意外,地方政府要在设定时间内取得政绩,必然基于本区域利益立法以博得民众认同,忽略乃至侵犯其他地方利益在所难免,产生立法冲突也并不奇怪。举例来说,贵州、安徽关于二婚生育的计划生育条例不同,导致女教师被责令引产(《新闻晨报》2015年5月20日),虽然在舆论压力和高层干涉下,结局最终峰回路转,但由此可窥知地方立法难以协调的窘境。
3.监督审查制约缺位,难以遏止恶法出台
行政立法缺乏监督,地方政府之间产生争议并不鲜见。“中国法律规范中问题最大的不是法律,而是各类低层次、不公开的‘红头文件’。”(张千帆:《宪政审查的世界经验》,《炎黄春秋》2012年第9期)恶法与恶政之间没有明显界限,各级政府法制办几乎年年清理规范性文件,却依然难以规避政策冲突。设区的市获得立法权后,可能将排他性的“红头文件”进行立法,或制定利于自身而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