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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地方行政立法风险控制的引导及矫正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英辉 蔡 焘 日期:2016-01-18 16:25:02
迟滞”(刘平等:《地方立法后评估制度研究》,《政府法制研究》2008年第4期),客观判断立法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征集整理民众提出的意见,综合提出修正立法的建议,以此提升立法质量,预防立法冲突,避免其酿成更严重的后果。
  4.专业人员立法,过程公开透明
  法律体系的建构要有高屋建瓴的立法者,尤其是能够破除地方利益的立法者;抑或圆桌会议足够大,能够超脱地方主义窠臼和部门利益束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公报指出,“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国家层面的法律要一碗水端平,国家立法应主要由全国人大组织专人拟定,避免被地方势力左右,摆脱行政机关的部门私利;在必须由各部委起草法律草案时,要提前审查和秉持公立,规避法律冲突。地方政府立法则要有计划、有论证,即便是行政立法也要引入人大监督,政府法制办应会同相关部门、专家、社会团体等进行审查,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立法建议要有法学专业背景,能够超然地立法,避免政府部门劫持地方立法的情况发生;参与立法的人员应立足公共利益行事,形成法治思维和习惯,使之按照材料征集、意见反馈等程序办事。
  地方政策的影响非常直观,地方立法的后续影响则更为深远。地方立法并非神秘不可言的事情,无论是人大系列的法制工作委员会或政府系列的法制办立法,还是专家立法、律师立法,都要实现过程公开透明。信息公开进程中,要敢于承认问题和勇于推进变革,坦陈地方政府可能存在怠政现象,本该行政立法的事项却采用规范性文件治理,以此规避立法检查和信息公开。这就需要跨省域的巡回法庭监督,引入司法体系解释法律,提升民间团体的鉴别能力,避免地方政府自说自话,任意解释自身制定的行政规章。就程序制定而言,地方立法要尽量公开和全景敞视,经过深入调研后进行立项,充分听取地方部门和各界团体的意见,引导全民关心立法、参与立法进程;立法要消除民众的误读,实现立法机构与民众之间的信息对称;通过网络平台及时公布拟定草案,建立便于民众参与的渠道;邀请公众人物、民意代表或草根领袖参加立法听证,让立法更具公益性和代表性。
  四、结语
  地方立法应是协调区域发展的黏合剂,而不能沦为地方保护的工具。无论如何,地方立法都要基于公共利益,否则公共政策或行政行为就可能演变成立法冲突,这将对区域发展产生难以估量的消极后果。实际上,地方立法并非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协调得当则是多方共赢的关系,关键在于提前预警、跟进疏导和消除矛盾。因此,地方立法要基于宏观视角,超越局部思维的窠臼,促进跨区域立法,实现城乡利益的均衡;要对总体局面和自身情况了然于胸,既遵守国家法律,又避免与其他地方法规相冲突,以最大的善意与其他地方协同配合,实现整体性与个性化的融合;尽可能援引判例或推进法律移植,促进区域协同发展和彰显地方立法魅力,“在法理与政策、自由与秩序中寻求符合当下社会现实的规则之治”。
 
  (作者单位分别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党委组织部、重庆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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