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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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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以法为基:国际秩序重构与国家善治之思/李以所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以所 日期:2024-09-18 15:55:09
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其中第19条规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维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维护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这是中国首次通过立法明确自己所坚持的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15]
  显而易见,RBIO所意指的“规则”,并不能等同于法律。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人文社科学院教授舍利·斯考特认为,RBIO在实质上就是要取代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因为其所强调的“规则”,既包括了国际公约等“硬”的法律规范,还包括了所谓国际道义、惯例等“软”的行为准则。后者因在内容上极具开放性和包容性而蕴含了多种风险和争议,国际间据此所采取的行为或行动必将导致国际秩序的崩塌。[8]德国波恩大学法学院教授史戴芬·塔尔蒙更加尖锐地指出,西方国家所赞同的RBIO,既包括国际间已经被相关国家承认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还包括未经相关国家认可的行为规则,这证明在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中,相应的主权国家的认同已经变得可有可无了,这是一个具有很高危险性的表述。[16]
  无论是以“规则”为基础,还是以国际法为基础,最核心的目的都是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国际秩序,但唯有具备法律安定特征的国际法才与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国际秩序拥有天然的亲缘关系[17],因为国家法律的首要价值就是秩序[18]。想维持一个具有相对确定性的国际秩序,首要的就是要发挥国际法的建设作用,因为国际法是历经长期历史考验所形成的、基于主权国家认同的全球普遍共识,而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诸多争议的所谓“规则”,并不具备国际法这种全球性的统一特质,心思各异、志向不同的阐释者会对这些众说纷纭的“规则”做出基于本位主义的解释或定义,由此直接造成国际间诸多事务的不确定性,最终必定导致国际秩序的混乱和失序。[19]
  和平与发展理应是当今时代的主题。和平就是有秩序的“和合”,而“和合”是中华文化的基因,是中华民族在实践中孕育的智慧。以和为贵、亲仁善邻、讲信修睦、四海之内皆兄弟等价值观,深刻影响着中国人的处世原则和交往理念,追求人与人之间乃至国与国之间的和合、和睦、和谐是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理念。[20]和平是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在具有确定性的和平环境中,世界各国才能保持经济繁荣、实现长远发展,而战乱和冲突只会导致国际失序,无端消耗巨量社会财富,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因此,国际秩序是否健康良好将直接对国际和平与发展产生影响,而国际间的和平与发展完全依赖于世界各国是否坚定地维护“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
  中国针对极易混淆视听、造成诸多不确定性的RBIO,提出“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首先就在人们的观念和认识层面上产生了正本清源的效果,尊重了法的安定性原则,进而强化了曾屡遭部分国家践踏和破坏的国际法在调整国际关系过程中的权威和信用,增强了国际普遍认同的规则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世界的多样性和主权国家的平等性得到了再次确认,一个健康良好的国际秩序得到了遵守。这种建立在“国际法之治”基础上的国际秩序,将会给予国际间各类行为体以明确的行为指引和安全的行为环境,消除了参与各项国际事务的行为体曾经面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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