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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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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以法为基:国际秩序重构与国家善治之思/李以所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以所 日期:2024-09-18 15:55:09
合国宪章》为核心和根基的国际法。《联合国宪章》从国际基本大法的高度规定了成员国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和方法,强调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在国际关系中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具体来说,所谓和平方式,最初倡导的就是采用外交手段。伴随着国际关系中文明程度的提高和交往方式的进步,相较于以实力为后盾的外交手段,法律规则逐渐成为最受推崇的国际关系调整模式。特别是在国际贸易体制内,“实力导向”开始朝“规则导向”转变。[12] 此时大家所理解的“规则”,在本质上都属于国际法的范畴。
  但此“规则”终归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若将其内涵、外延、性质以及相互间的关系进行规范界定,最终得出其与国际法并无二致的结论,就需要不厌其烦地附加说明、解释、限制或补充。与生俱来的开放式基因和模糊性特征,使“规则”概念在实践中被滥用成为可能。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并不知晓“规则”概念的明确定义,以美国和一些西方国家为代表的提出者也从来没有澄清过这个“规则”到底是什么。这就意味着所谓的“规则”可以被部分国家灵活地选择性应用,在实际上也就没有法律规则来限制个别超级大国的行为。美国是最积极主张建立“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的国家,其对该表述的反复提及和频繁使用,使RBIO在国际事务中变得耳熟能详,一度俨然具备了近乎共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13]使用这种表述来取代本已获得各国普遍认可的国际法律制度和国际法治理,就赋予了部分掌握国际话语权的国家凌驾于国际法之上的特权,使其不仅可以在国际交往中适用自己单方面提出的所谓的“国际法规则”,而且能援引自己的国内法恣意进行单边制裁和长臂管辖。国际法的普遍性因之受到严重损害,国际社会由此不断陷入冲突与对抗,多样式的不确定性陡然加剧,很多国家及其国民都基于这种不确定性而产生了不安全感和惶恐心理。
  (二)“基于国际法的国际秩序”:中国提出的全球治理论述
  由于部分西方国家别有用心的特别宣介,RBIO一度甚嚣尘上,俨然有了成为世界主流表述的趋势。对RBIO主张较早提出怀疑和警惕的是俄罗斯。俄罗斯认为,这个所谓的“规则”不过是基于某些国家的政治需要而创设的“规则”,于是向相关国家提出采用“尊重国际法”来取代RBIO。但俄罗斯的倡议在国际上并没有引起有效的反响和回应。作为多边主义的倡导者和维护者,中国在2021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中首次采用“国际法”这种表述。同年9月,在第76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习近平主席发表演讲指出:“我们必须完善全球治理,践行真正的多边主义。世界只有一个体系,就是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只有一个秩序,就是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只有一套规则,就是以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为基础的国际关系基本准则。”[14]这是中国领导人首次在国际重要场合明确强调“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自此,“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成为中国官方开展多边外交的重要遵循。作为以法律形式贯彻落实习近平外交思想的重大成果,2023年6月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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