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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监察困境与规范补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赵 谦 黄丽云 日期:2018-02-07 09:28:38
定为目标,旨在规避相应监督检查。针对前述各类人情往来标准规范设定,不少领导干部与送礼者往往阳奉阴违,主要通过假托风俗习惯形式、网络送礼形式以及挂靠他人形式等隐蔽方式来实现敛财。“法律必须服从进步所提出的正当要求。”[2]340相关规范设定面对非正当的异化规制事实,同样需完成相应的规范补正以回归其应有的规制取向。
  1.假托风俗习惯形式
  该类形式是指送礼者依托节假日或婚丧嫁娶等风俗习惯送礼而与正常人情礼相混淆。“法律必须与习俗和风尚保持一致,否则法律便丧失了生命力,在现实中不可能得到很好的实施。”[5]若相关规范不能对习俗、风尚行为准则进行清晰设定,则难以实现对趋向异化之习俗、风尚行为的有效规制。对传统风俗习惯下的正常人情往来应予以认可,但若以之作为敛财手段则需厘清并禁止。人情礼成风貌似民风异化,实则党风、政风扭曲的结果。唯有正确引导并科学规制该类问题,方能在正常承续传统风俗习惯的同时,在源头上遏制人情礼异化所滋生的腐败。
  规制该类隐身敛财方式的既有规范设定更多地指向公款违规使用问题,较少关注私款送礼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为该类隐身敛财方式提供了规避监察的模糊制度空间。例如,《关于做好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有关工作的通知》第7条、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展会、节庆、论坛、研讨会活动管理的通知》第6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党组《关于“五一”“端午”期间廉洁过节的通知》第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秋国庆期间集中开展节日纠风工作的通知》第3条、《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若干规定(试行)》第10条,皆就公款安排活动、公款用车等事项予以了禁止性规定,而私款违规送礼问题则在相关规范设定中未能予以清晰规制,更多的是由相应监察部门在各类案件查处过程中具体解决,所涉行为指引的随机裁量空间较大而系统规范性明显不足。
  2.网络送礼形式
  该类形式是指通过互联网软件或者电商购物,完成资金等财产性利益的人情礼赠予。近年来,中央纪委、监察部在反腐制度完善建设的过程中,已开始关注该类新情况、新问题。“通过网购、扫二维码找到网店兑换礼金”即为典型的网络送礼。依托该类二维码、电子礼品券、电子红包等新兴形式的送礼行为,实则无异于现金、红包等传统非正常人情礼,其区别无非是让所涉贪腐行为由明转暗、由“线下”转向“线上”,更具隐蔽性。
  规制该类隐身敛财方式的既有规范设定对相关行为有所涉及,但尚未形成全面、科学的监察体系。例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4条所认定的礼品包括“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但是二维码、电子礼品券等网络礼品形式则没有明确纳入规制范围。又如,《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虽然列明了相应的卡券范围,但未涵盖电子礼品卡。所涉关联性规定虽就该类行为有所规制,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则存在不少技术障碍。例如,《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18条虽要求“从业机构保存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以便于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查处洗钱等金融犯罪行为,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网络送礼行为,但在实际监察过程中往往因交易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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