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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监察困境与规范补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赵 谦 黄丽云 日期:2018-02-07 09:28:38
上”的观点也大行其道。一旦两者融合异化,则促生领导干部人情泛滥而诱发腐败行为。
  一方面,婚丧嫁娶之特殊人情礼识别标准过于原则化。相关规范性文件就婚丧嫁娶之特殊人情礼设定了相应的识别标准,但多为原则性概括规定,具体指引不够明确。例如,民政部《关于严禁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婚丧嫁娶等事务中大操大办的通知》第1条规定:积极倡导喜事新办,丧事简办,坚决杜绝大操大办和借机敛财。又如,中共广东省纪委、广东省监察厅《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监督的暂行规定》第2条第4款规定:杜绝“大操大办”。上述规定中所涉婚丧嫁娶之“大操大办”“事宜从简”的标准并未予以明确量化,至于假借该类特殊人情礼名义行非正常人情之实,则更是无清晰评判要件可循,最终使得该类规范设定在实施过程中,要么流于形式,要么因其模糊性、不可测性而难以适从,束缚了应有的正常人情往来。
  另一方面,普通人情礼识别标准不够清晰。相关规范性文件并未绝对禁止领导干部的正常人情往来,并就所涉日常交往中的普通人情礼设定了相应的识别标准,但不够清晰,执行难度较大。例如,《国务院关于在对外公务活动中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5条即直接承认并允许正常人情礼的存在。再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85条虽就正常人情礼予以了限定,但“严重影响公正”“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非清晰规定,往往使得该类限定同样流于形式而难以执行。
  2.非正常人情识别标准不够周延
  “法律秩序乃是对人们活动的一种限制以使每个人都处于其被指定的位置之中并维护社会秩序之现状。”[4]完备的规范设定方能达致相应行为的规制目标。然而,相关规范设定所列举的非正常人情规避措施,在规制内容上未能厘清财产性利益与服务性利益,在设定方式上也未能将列举式规定与概括式规定结合使用。
  一方面,就规制内容而言。相关禁止性规定中大多指向常见的财产性利益,较少涉及服务性利益。例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第2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不得赠送和接受礼品的规定》第3条之规定,皆就礼金、礼品、消费卡等财产性利益予以了规定,但未涉及娱乐健身等服务性利益,从而遗留了一定的查处漏洞。
  另一方面,就设定方式而言。相关禁止性规定要么在所列举的禁止情形后缺乏兜底式概括性规定,要么仅有概括性规定而未列举具体禁止情形。例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第6条虽就“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娱乐活动安排”予以了概括性禁止,但所涉“娱乐活动安排”的具体情形则指向不够明确。又如,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端午节期间加强廉洁自律工作的通知》第2条虽就“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电子红包等”财产性利益予以了具体列举,但所涉“等”的指向范围则未能予以兜底式概括。
  (二)隐身敛财方式逃避规制之监察困境
  隐身敛财方式以绕开相关规范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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