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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监察困境与规范补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赵 谦 黄丽云 日期:2018-02-07 09:28:38
于禁止挂靠“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该类禁止系形式意义的人员排除式规定,指向明确但也存在不少模糊边界。可在其基础上,增加实质意义的排除式规定,即在“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以外,特别强调只要与领导干部发生事实上的利益输送,不论挂名者是领导干部亲属、非亲属还是无任何情感、血缘关系的人员,皆纳入禁止范围。
  另一方面,就监察方式而言,既有规范设定大体上仍属于传统职能部门封闭式监察方式,可将之逐步转向新兴的“开放的公共管理与广泛的公民参与相结合”的开放式治理型监察方式,让相关社会组织、普通公众一并参与到挂靠他人敛财监督中来。以常见的经营场所挂靠为例,除所涉监管部门通过日常证照申领核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实施监察以外,相关社会组织也可就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经营流水标准化管理等方式实施行业自我监督,普通公众作为普通消费者可就其实际经营过程中挂名敛财的异常现象进行举报监督。
  (三)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规范以瓦解“山头主义”
  健全干部选拔任用规范是针对“山头主义”下领导干部的“塌方式”腐败,完善相应的干部选拔使用规范设定,以防范任人唯亲、临时动议任免干部等现象出现。“法律应尽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间可能的团结。”[6]基于前文所述拉拢干部、排除异己等现象,可分别从干部交结监督规范、干部排挤救济规范这两方面入手,完善所涉规范设定,从而为瓦解“山头主义”下的团结共谋提供行为监察指引。
  1.设定干部交结监督规范
  干部交结监督规范是指从监督事项到监督方式,就干部结交所涉监察活动予以具体指引的行为准则。“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旨在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2]201干部交结监督规范的目的指向就在于通过预防而非惩处的方式来有效遏制干部拉拢抱团现象。
  一方面,就监督事项而言,应具体从监察主体、监察过程和责任追究三个方面展开。其一,监察主体,就是在干部交结预防过程中履行主要监督检查职责的相应监察部门。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为主导监察主体,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为协同监察主体,所在单位下设职能部门为辅助监察主体。其二,监察过程,就是相关监察主体组织实施相应监督检查活动的各个环节。相应监察活动应以日常检查为主、突击检查为辅,以工作现场调研式检查为主要手段、报表档案文献式检查为辅助手段,从日常监察活动启动、运行、阶段性小结到定向监察活动立案、侦办、结案,皆应凸显标准化、信息化、适度公开化及交互性要义。其三,责任追究,就是针对干部交结行为所设定的归责机制。追责方式应以预防式警告、训诫乃至调离直接责任人为主,若造成既成事实及严重、恶劣影响者,则施以事后惩戒。所涉干部交结行为一旦认定属实,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应当予以明确,应以行政处分为主,情节严重、造成违法犯罪事实者则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就监督方式而言,应以内部监督为主、外部监督为辅,两者结合并用。固然由前述各类监察主体主导相应监察工作,但在监察过程中应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干部群众为监督骨干,充分听取其各类意见、建议乃至举报,并逐一调查核实,实现对干部交结行为的全员参与式、全过程、全方位监督,以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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