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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监察困境与规范补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赵 谦 黄丽云 日期:2018-02-07 09:28:38
范并有效瓦解“山头主义”。
  2.完善干部排挤救济规范
  干部排挤救济规范是指从禁止排挤到救济途径,就干部排挤救济所涉监察事项予以具体指引的行为准则。完善该类规范旨在保障并维护所涉干部应有的合法权益,从而在其所在组织序列中彰显基本的制度正义。
  一方面,就禁止排挤而言,重点围绕《公务员法》第53条第5项之“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相关禁止性规定,充实既有干部排挤禁止规范,并明确相应的惩处机制。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未经正常程序,不得任意调动本单位员工,也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在薪资调整、职级职位评聘、人事考核等活动中针对部分员工设立特殊限制性要件。领导干部排挤行为一经认定属实,视情节轻重则需承担记过、降级、撤职等行政处分,对被排挤员工造成严重人身、物质或精神伤害者则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就救济途径而言,应在原则性不可诉的前提下,将纪检监察申诉设定为主要救济途径,并以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为首要救济机关、上级纪检监察部门为辅助救济机关,以逐级申诉为原则、越级申诉为例外。在凸显文字书面申诉材料主导性的同时,也鼓励通过电子邮件、微信公众号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来进行申诉。还应明确申诉受理第一责任人、受理与否的具体期限及回复方式。救济机关受理申诉后的审查过程,需面向申诉人及申诉对象适度公开,并提供交互式的举证、申辩途径。申诉审查结果和二次申诉事宜应及时、一并告知双方。申诉审查实行二审终审制,二次申诉结果具有终局性效力。审查结果一经生效,即进入后续追责、补偿环节。实施排挤的领导干部除承担前述禁止排挤之行政处分或法律责任外,还需向被排挤员工赔礼道歉并履行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被排挤员工则应恢复原有工作、职级并补发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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