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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领导干部人情泛滥的监察困境与规范补正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赵 谦 黄丽云
日期:2018-02-07 09:28:38
庞杂而存在信息筛查难题。
3.挂靠他人名义形式
该类形式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动产、不动产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显示为他人所有,而实际持有人则作为受益人来规避监察。
规制该类隐身敛财方式的既有规范设定就挂靠他人名义形式有所涉及,但具体指向不够明确,且疏于对挂靠非亲属之其他人名义的规制。例如,《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第5条、《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第6条、《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第14条皆规定:不得纵容、默许配偶、子女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利益。上述规定虽明确禁止了领导干部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但就该类挂靠他人名义形式的隐身敛财行为则缺乏清晰、具体的行为指引。
(三)“山头主义”盛行阻碍查处之监察困境
“山头主义”是指因非正常人情的利益驱动使得相关受益人群自愿结成“圈子”“山头”。“山头主义”盛行往往容易造成“塌方式”腐败。“当很多人共同冒险的时候,所冒的风险越大,他们就越希望平均地承担它。”[6]83作为一种利益共同体,所涉成员必然为避免信息暴露而受到处罚,彼此团结起来、互相掩护。“山头主义”就是践行该类共同体理念的典型。一方面,“山头”群体内部成员互通信息、层层包庇,破坏正常的政治生态而对抗组织审查;另一方面,群体外人员受到排挤,被封锁信息,因而无法为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有效信息。
1.拉拢干部,对抗组织审查
该类情形是指将集团内的大小干部交结成为自己的亲信,建立起信息屏障,进而通过“互通信息、转移或销毁证据、互相包庇和开脱,甚至动用相关力量干扰和阻碍对案件的查处”[7],其实质也是领导干部党内政治生活异化的表现。
目前,各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廉政建设的相关规范设定,皆就“拉帮结派”“搞小团体”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但该类规范设定皆缺乏更为具体、更具针对性的监督机制设计,仍有不少领导干部热衷于“拜码头”“搭天线”,积极尝试在集体组织内部形成错综复杂的“利益连接圈”“人情世故圈”。按人情办事首先危害的就是整个集体管理的规则,使原本比较正常的集体离规范化越来越远。[8]“圈子”的腐败容易使所涉成员形成一种法不责众的心态,互相包庇而影响组织审查工作的顺利推进,最终导致“塌方式”腐败,从而严重影响所涉党政系统的正常运行,扭曲相关领导干部的正常行为逻辑,并给政府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
2.排除异己,形成贪腐同盟
该类情形是指排挤不愿意进入“山头”的非亲信人员,并通过孤立甚至非正常程序调离等方式使其边缘化,从而使其无法获知“山头”内部信息。其实质是形成贪腐同盟,让知情者、监督者皆参与腐败,使得保守秘密成为内部共识,否则即被团体成员共同排斥。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第4条、《吉安市政府系统执行六项纪律若干规定(试行)》第9条等相关规范设定,皆就“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予以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