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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行业领域的法律文件对同一事物的关注点不同,使得其具体要求存在差异性,但这往往会在规范事物管理的同时也为其带来麻烦。如,证券行业中为规范上市企业股权管理而出台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其所提出的“股权清晰”要求,一定程度上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中所推进的“股权代持”内容存在衔接不畅的问题。为此,要对同一问题、不同法律文件的具体内容进行认真梳理,并对其相互矛盾的内容做出详细的司法解释或有关说明,尽可能消除科技成果转化推动过程中的法律难题。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在对正职领导干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须逐步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信息披露过程中,既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提供股权持有及变更等信息,同时也要向所在单位及时上报股权分配、持股人变更等情况,如正职领导干部应将其股权被代持的基本情况在单位进行公示。
(三)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
为进一步激发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创新创业活力,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进程,特别是破解正职领导干部股权激励方面的问题,可以借鉴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做法,鼓励地方政府、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等设立专项股权代持资金,并委托专业中介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操作。政府部门所提供的专项基金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于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国有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和成果转化人员来说,其在获得股权奖励的同时,还能以现金的形式认购企业股权,在认购过程中,如果个人出现资金紧张情况,可向专项资金申请借款进行购买。这一做法可扩大科技人员的股权来源并增加其持股份额,同时可以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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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表详见杂志)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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