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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摘  要】股权代持作为当前我国解决正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能持股问题的过渡办法,有股权公司代持、所在单位代持、第三方机构代持、其他自然人代持等不同模式。这几种股权代持模式对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而言,既有各自的优势,也有潜在的风险。要规避股权代持风险,需要解决不同层面法律及政策文件间的对接问题,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设立股权激励代持专项资金,更好地发挥股权激励的作用。
  【关 键 词】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干部;股权激励;股权代持
  【作者简介】王敬敬(1985— ),女,北京信息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讲师、创新创业学院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创业投资、企业理论与企业家精神;刘叶婷(1983— ),女,天津信息中心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政府信息化、数据分析及决策;隆云滔(1984— ),女,通信作者,中国科学院科技战略咨询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研究方向为科技政策、科技金融、数字经济。
  【基金项目】北京市科委课题“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激励机制研究”(项目编号:Z171100003017040);北京信息科技大学2018年度教学改革立项资助“创新创业教育课程、实践体系研究”(项目编号:2018JGYB21)。
  【中图分类号】C9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32-0041-05
 
  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社会生产力是国家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强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推动创新创业的关键。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着现实生产力渠道不畅、科技创新链条存在体制机制的关卡、创新与转化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为进一步打通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通道,我国政府陆续出台一系列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法规,为构建公平开放、合理有效的市场体系与转化机制提供保障。但近两年我国出台的系列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强化股权激励对于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推动作用,二是对正职领导干部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进行了明确限制。后者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对科研干部的管理以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但这一规定在某种程度上也会导致部分高价值、急需求的优秀科技成果未能及时转化乃至浪费,增加其他类别领导干部对科技成果转化的顾虑,同时不利于基层单位解放思想和创新探索等。[1]
  在这种背景下,如何充分激发正职领导干部科技成果创新和转化的积极性,同时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影响,就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法规的研究重点。国务院办公厅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中明确指出,持续推进探索科研机构、高校正职领导干部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股权代持作为当前我国解决正职领导干部任职期间不能持股问题的过渡办法,研究其不同模式及潜在风险,对推动和探索我国领导干部股权激励政策落地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领导干部股权激励相关概念
  (一)股权激励
  本文在研究过程中,首先将股权激励的范围界定为国有科技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三类主体,并在此基础上将股权激励概括为:国有科技型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股权出售、股权奖励、股权期权等方式,或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职务科技成果向企业作价入股,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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