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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的股份或出资份额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入股奖励,对相关科研人员实施激励的行为。
  股权激励是国外科技成果转化中常用的一种激励手段,对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很有价值。科技成果转化是具有风险性的市场活动,股份回报比现金奖励更能反映其真实价值。[1]同时,通过将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与其自身利益相结合,可以促进科研人员同企业的长期合作,共同推动科技创新,真正实现技术的完全转让转化。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领导干部
  领导干部是股权激励中既重要又特殊的激励对象。科技成果转化涉及不同职务层次的领导干部,国家相关政策文件明确指出,对于领导干部股权激励要按照“分类管理”原则执行。结合相关政策的要求,以及不同层次领导干部的实际工作等,本文主要将领导干部划分为主要领导干部、一般领导干部和普通科研工作者三种类型(见表1)。
  这里需要对“正职领导干部”进行重点说明。本文所涉及的科技成果转化中的正职领导干部,指的是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单位和各地方所属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不含内设机构)的正职领导,以及上述事业单位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领导。如,在《中国科学院领导人员兼职和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单位正职主要指所长、党委书记或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领导人员”,并提到“单位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三)股权代持
  股权代持也被称作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主要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替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份处置方式。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股权代持已经成为我国经济活动的一个普遍现象,其出现有客观必然性与积极意义,但与此同时,对其争议也始终存在。事实上,无论是《证券法》还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以及其他与企业上市相关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都没有规定股权代持这一行为本身无效,监管部门为确保股权清晰而适用的监管审查口径也只是要求公司对股权代持行为进行清理,而并未否认股权代持本身的合法性。[2]
  国外股权激励不涉及领导干部的区分,但我国出于具体情况考虑,却不得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考虑领导干部是否适合采取股权激励这一方式,以及对于不同层级、类别的领导干部应采取怎样的股权激励措施等内容。从现实情况来看,虽然规定正职领导干部在科技成果转化中不得持有股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国有资产被侵吞及科研腐败等现象的发生,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科技成果转化,降低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为此,股权代持作为当前背景下我国探索股权激励的重要内容,被认为是我国目前对正职领导干部股权激励的有效“救济”方式。
  股权代持是股权激励的一种新模式和新方法,目前关于该内容的研究更多地集中在公司治理方面,在科技政策领域关于该问题的研究较为有限,因此本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与现实意义。
  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实行股权代持机制的现实基础
  (一)股权代持的意义
  1.股权代持政策环境不断优化。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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