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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关于股权代持的争议持续不断,但近年来,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股权代持的政策环境更为宽松,为股权代持的实施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股权代持是科技成果转化激励的新探索。目前,我国科技成果转化衍生出的股权来源于技术入股和创办企业,与之相对应的股权激励方式为基于技术入股的股权激励和基于创办企业的股权激励。在激励过程中,往往是根据科研团队成员的贡献度,给予其相应的股权配额奖励,这将使得股权分散在团队中的多个人员手中。这种股权持有方式在某种程度上会增加股东意见分歧和企业经营风险,同时也会分散科研人员的科研精力,整体来看不利于科技成果的转化。[3]
  3.股权代持存在迫切的现实需求。职务科技成果为国有资产,其在股权转化中对于持股人的身份、职务等存在诸多限制条件。如,我国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中,为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及流失,明确规定高校、科研院所等机构的正职领导干部不能持有股权,这一规定给持有股权的领导干部套上了“金箍”。特别是对那些职务变动的领导干部来说,需要通过股权代持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及政策文件的限制。
  (二)股权代持的合理性分析
  从法律层面来看,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其中第25条初步认可股权代持协议的合法性,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该规定第一次从立法层面上承认了股权代持的合法性。[4]
  从政策层面来看,无论是国家还是地方政府,都在科技成果转化中鼓励探索股权代持的做法。2016年,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的通知》中,明确指出“研究探索科研机构、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2016年11月,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明确指出“研究探索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领导干部任正职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
  从操作层面来看,股权代持在我国的科技成果转化中已有探索先例。如,中科院A研究院以软件技术作价入股,与B集团组建C公司,A研究院以技术作价投资,持有企业30%的股份,根据股权激励的规定,将其中的15%股权奖励给科研团队。经科研团队内部协商并报院领导班子审议,为避免因股权分散所带来的管理问题,决定这15%的股权由该项目的负责人统一代持。[3]
  三、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代持的主要模式
  股权代持作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股权激励的一项新内容,目前仍停留在政策阶段,有待研究人员进行积极探索。不同的代持主体、不同的持有模式及其所带来的风险存在较大差异。本文重点就科技成果转化中可能存在的股权代持模式及不同模式间的差异进行比较研究。
  (一)由股权公司代持
  这里所说的股权公司代持,即正职领导干部通过《股权代持协议》,委托其所持股权的公司代为持有。这种持有方式的特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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