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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但股权代持方式一般被视为是股权不清晰的表现。由于股权代持会影响发行人股权的清晰度,且有潜在的股权纠纷风险,所以,从目前证监会的监管口径看,股权代持是不被允许的。因此,如果正职领导干部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持有某公司股权,并通过某种方式进行代持,则股权企业一旦要上市,就必须先按照证监会相关要求对股权进行清理。由于受政策限制,不能将股权转回给正职领导干部,只能通过股份直接转给受托人,或采取由公司进行回购等其他方式,这势必会增加其上市复杂性,从而拖慢项目进度,甚至可能会错过最佳上市时机。
  2.增加企业整体经营风险。一般来说,我国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的正职领导干部都是其所从事行业领域中的权威专家,其对于该行业的发展动态、未来趋势的把握较为准确,作为实际持股股东,其对股权公司决策层及公司发展战略制定等的影响力较大,这有利于该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如果实施股权代持,一方面,为了避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正职领导干部会尽可能少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同时其在公司业务发展中的参与度也会明显下降,这将造成部分优秀科技成果的社会经济价值未能及时合理实现。这对企业的长远发展是不利的,从而增加了企业经营的潜在风险。
  (三)所在单位面临的潜在风险
  1.不利于机构改革创新。正职领导干部是科研项目的带头人,股权代持所存在的不确定性风险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例如,部分正职领导干部在职期间,可能有意愿对股权激励进行创新,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其他科研工作者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但由于其持有一部分股权,为了避免被人误会其以权谋私,可能会放弃改革,这对于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和发展是不利的。
  2.声誉受损风险。由于股权代持关系较为复杂,且风险性较大,一旦正职领导干部因为股权问题发生纠纷,就会在给所在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同时,也使其形象及声誉受损。如,浙江大学健案发生后,人们对浙江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模式、机制、体系等提出了质疑。
  (四)科技成果转化效果面临的潜在风险
  1.影响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积极性。正职领导干部作为科技成果项目的带头人及行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对于行业及相关人员的影响较为明显。股权代持过程中极易出现股权转让纠纷等情况,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就会给正职领导干部带来负面影响,同时还会给其他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带来较大打击,进而影响整个行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2.降低科技成果转化率。在技术公司,对核心技术的选择、技术周期及成果转化关键点的确定等都离不开技术带头人在决策中的积极参与。股权包括所有权、表决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权益,正职领导干部一旦将股权进行委托,则其对公司的表决权也将随之出让,这就使得其对公司决策的参与权和话语权下降。同时,在现有政策规定下,正职领导出于理性追求,会尽可能少参与公司决策,从而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进度。
  五、股权代持潜在风险的化解策略
  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引入股权激励,采用股权代持的模式促进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规避股权代持的风险。
  (一)解决不同层面法律及政策文件间的对接问题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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