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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同来对双方权益进行具体规定。
  该代持模式由于对股权代持的权责划分较为清晰,且第三方代持机构专业性较强,使得其能够更好地保障股权委托人的经济收益及决策权等。但这种代持方式所需委托费用较高,会增加股权委托人的委托成本,这也成为一部分人放弃该委托方式的主要原因之一。
  (四)由其他自然人代持
  如果正职领导干部选择其他自然人代其持有股权,首先需要对自然人代持身份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考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属于以下几类身份的自然人不具备代持股权的资格(见表2)。
  与其他股权代持方式相比,由自然人对正职领导干部股权进行代持的潜在风险较大。这是因为,受传统思维的制约,许多人更愿意找与自己关系较为亲近的亲戚或朋友等自然人帮自己代持股权,但在这个过程中,有时会采用口头委托等不正规的方式,在后期更容易产生争议,从而使得股权委托人或代持人的正当权益无法得到必要的法律保护。
  四、股权代持的潜在风险
  股权代持作为股权激励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仍处于探索阶段,在我国科技成果转化中实际应用较少,对其风险性进行研究,无论是对于正职领导干部自身,还是对于科技成果转化企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从股权代持的风险类别来看,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风险。从利益相关者来看,可将其风险划分为对领导干部个人收益的潜在风险、对股权公司的潜在风险、对所在单位的潜在风险和对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潜在风险;从风险来源看,可划分为道德风险、制度风险、法律风险和收益风险。本文将重点从股权代持给利益相关者所带来的潜在风险进行分析。
  (一)正职领导干部面临的潜在风险
  1.财产损失风险增加。正职领导干部如果将股权进行委托,一方面,其作为股东所具有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化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都需要由代持人行使,如果在代持期间,代持人滥用这些权利,就可能会给领导干部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当前对于股权代持的法律效力仍存在较多争议,且不同的代持方式所面临的法律、行政问题各不相同,正职领导干部的身份具有特殊性,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对代持过程中出现的部分问题会加以忽略,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给其带来一定的财产损失。
  2.部分股东权益可能丧失。从公司法层面来看,一般股权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代持协议来确定存在代为持有股权或股份的事实,但这个协议仅对签订合同的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于第三方则没有约束力,因此会带来许多风险。比如,一旦正职领导干部对股权进行委托,被委托人就可对其所代持股权进行处置,如果其按某一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不知情的第三方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这时正职领导干部就可能失去与公司股权相应的部分权利,即便后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回股权,在该过程中所投入的时间成本以及对其名誉造成的损失等也都是无法挽回的。
  (二)股权公司面临的潜在风险
  1.增加企业上市风险。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若想以发行股票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必须“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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