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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中期

科技成果转化中领导干部股权代持机制研究/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敬敬 刘叶婷 隆云滔 日期:2018-12-11 11:32:30
于,这些股权与公司的决策、发展及盈利情况密切相关,在股权代持关系存续期内,如果股权公司出现增资、减资、股权转让等影响股权结构的事项,股权公司就可能会对股权进行“过度处置”,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给正职领导干部的合法权益带来负面影响。因此,为了保证正职领导干部股权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占,必须在《股权代持协议》中对上述情况做出明确界定。
  (二)由所在单位代持
  这里所说的单位代持,本质上指的是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下属资产公司对正职领导干部的股权进行代持。我国高等院校在实行校企分离改革后,高等院校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分配上主要通过其下设的资产管理公司来实现。《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明确要求高等院校在内部设立资产管理委员会或小组,其核心职能是“管理高校所投资企业的股权和经营性资产,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孵化科技企业,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其主要手段是股权投资和股权管理,通过股权管理使学校资本获得最大程度的增值。因此,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及科研机构在股权管理模式上,基本采用的都是“高等院校—资产公司—高校企业”三级模式,从根本上理顺了高等院校与企业间的产权关系。[5]如,上海海事大学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探索“服务专业化、功能社会化、组织网络化、运行规范化”的发展模式,加强决策和协调,改进工作流程,充分发挥技术转化中心和资产公司的中间作用,为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良好基础。
  该模式的优势在于:一是有效解决了高校或科研机构作为主体无法代持股权的问题;二是能够充分发挥高校资产公司在科技成果转化及股权管理方面的独特作用,有利于推动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起科学规范的产业管理体制,从而有效地规避其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但该代持方式也面临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的资产管理公司尚未全面建立起正确的资本经营理念,使得其存在着功能定位不清、股权投资导向不明等问题,从而增加了股权代持的相关风险。[6]
  (三)由第三方机构代持
  第三方机构代持,指的是由第三方中介机构代为持有委托人名下的股权。目前较为常用的第三方机构代持模式是股权信托方法,它是指委托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给受托人,或委托人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交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该资金投资于公司股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股权信托委托人可以是单一主体或是集合主体,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因此正职领导干部可以采取股权信托方法将其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委托。
  股权信托主要包括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和管理型股权信托,前者委托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直接的资金收益,后者委托的目的是通过信托持股来达到特定的股权管理目的。对于不同的领导干部而言,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来选择信托种类,如果其侧重于股权盈利能力,则可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投资理财型股权信托;如果其侧重于对公司的控制力,则可委托相关机构采取管理型股权信托方式对股权进行代持。在该代持模式下,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缔结股权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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