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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的防治之策/尤 杰 杜胜利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尤 杰 杜胜利 日期:2023-01-18 15:27:01
组织人事、审计、纪委监委等部门的监督,外部各监督部门之间往往没有建立有效的配合机制,责任划分不明确,出现对敏感人员和敏感时期的把控不足。其次,对领导干部离职及离职之后监督的相关制度不完善。目前,党纪和法规中关于离任审计、从业报告承诺及核实制度的规定还存在不明确和模糊之处,负责监督核实的单位或负责人的主观裁量权过大,缺乏公开透明的硬性规定。另外,领导干部离职后从业限制清单尚未完全建立,对领导干部离职后的职业操守问题没有严格从重的处罚机制,处罚主体和处罚力度缺乏震慑力,处罚对象缺乏针对性。比如,根据《公务员法》和《关于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从业行为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公职人员离职从业失范处罚主体为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罚款对象为接收单位,而不是违规从业的个人,处罚形式为罚款等经济处罚,除了以党规党纪约束党员,对于非党员领导干部的处罚则出现真空区域。[5]
  (三)现实因素:领导干部“逃逸”成本低而收益高
  具有贪腐行为的领导干部作为典型的利己主义者,在其实施腐败或者逃逸行为时会综合衡量风险成本与收益,“逃逸式”离职低成本、高收益的特性恰恰迎合了其现实需求,因而成为部分腐败领导干部的选择。[6]在成本低方面,对于“逃逸式”离职被查处的领导干部而言,其并不会因为逃逸行为而受到更重的处罚,即使逃逸后东窗事发,其接受的处罚只是基于腐败问题本身,并不会对逃逸行为有所处罚。根据《公务员法》第107条的规定,公务员辞职或者退休后违反从业禁止性规定的,至多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处罚,并不会追究其法律责任,这就使腐败领导干部产生选择主动离职这一性价比较高的认识。在收益高方面,公务员体制的约束使得在职公务员不得经商办企业,“逃逸式”离职的领导干部自认为离职后摆脱了体制的束缚,于是参与各种商业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的剩余权力价值,在自己熟悉的商业金融领域内进行违规操作,为自身和他人非法获取巨额利益,这成为其“逃逸式”离职的重要现实因素。
  四、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的防治之策
  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的根源在腐,问题在逃,为此,须以思想引导、制度设计、强化执行三个层面为着力点进行全方位防治。
  (一)思想引导:构筑不想逃的思想堤坝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要从思想上引导和掌控领导干部,构筑不想逃的思想堤坝。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的根源在于腐败。众多案例表明,领导干部因违法违纪而走上“逃逸式”离职的道路,无不是从思想堕落、理想信念动摇开始的。[7]因此,防治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要做到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强化重要岗位领导干部反腐倡廉教育。重要岗位人员和单位一把手的腐败危害相比普通干部更为严重,要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和权力观教育,破除官本位思想,坚持以案促改、以案育人,做好警示教育,让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腐败的极端危害性,不断增强廉洁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铲除领导干部“逃逸式”离职的思想土壤。[8]
  二是加强忠诚信念教育。领导干部的“逃逸式”离职突出体现了其对党的不忠诚、不老实。因此,要不断加强对领导干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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