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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中期

农村治理中的非法治形态与矫正机制构建/田 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田 刚 日期:2018-07-09 18:15:42
  【摘  要】随着法治建设的全面推进,农村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讲法治讲人治、不依法治依情治、不以法治以权治、不用法治用官治等非法治形态。究其原因,主要有治理规则、治理能力、治理协作、治理土壤等方面的因素。实现农村法治化治理,必须坚持系统思维,多措并举进行综合矫正:建立健全涉农法律法规,实现“治有良法”;提高治村干部法治能力,确保“治有良吏”;丰富农村法律服务资源,实现“多方合治”;厚植农村法治文化土壤,确保“官民同治”。
  【关 键 词】农村治理;非法治形态;矫正机制
  【作者简介】田刚(1977— ),男,中共贵州清镇市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中共贵州省委党校、贵州行政学院2016年度社科招标课题“农村法治化治理联动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6DXKTFX4)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2606(2018)17-0061-04
 
 
  郡县治,天下安;乡村治,百姓安。正如亨廷顿所言:“农村的作用是个变数:它不是稳定的根源,就是革命的根源。”[1]没有中国农村的法治化,就没有整个中国的法治化。推进农村治理法治化,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基础及非法治形态
  (一)农村治理法治化的现实基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法治建设也取得了可喜进步,农村依法治理工作成效明显。40年来,我国制定和颁布了540多部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基本形成,推动“三农”工作步入了制度化、法制化轨道。
  (二)农村治理的几种非法治形态
  虽然农村治理法治化的基础已具备,正在向好发展,但仍然存在讲人情关系、以权压法、“官本位”等非法治情况,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态。
  1.不讲法治讲人治。笔者对乡镇干部、村干部、村民三类群体的问卷调查统计显示,认为在农村治理工作中“主要靠人治”的分别占到11%、20%和31%。有的镇、村干部在农村治理工作中法治意识淡薄,认为村里的很多事情“剪不断,理还乱”,如果依法依规走程序,不仅耽搁时间、效率低下,而且很多事情特别是历史遗留问题找不到法律依据,于是在处理村级事务中就以“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凭个人主观好恶、价值偏好做决断,既不讲民主集中,更不依法办事。久而久之,形成恶性循环,越是人治,问题越多,越要耗费更多时间和精力去做“善后处理”。
  2.不依法治依情治。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新思想新观念在广大农村社会的融入度逐渐提高,传统封闭的思想观念有所转变,但仍然存在较重的宗族意识和家族观念。笔者的调研结果显示,60%以上的调查对象认为在农村经济社会管理工作中,即便总体依法办事,也或多或少地存在“讲感情”“拉关系”的情况,特别是在村级换届选举中尤为突出。在此背景下选出的村干部在处理村级事务时,难以依法治理,更多的是依情治理,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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