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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中期

农村治理中的非法治形态与矫正机制构建/田 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田 刚 日期:2018-07-09 18:15:42
研中,真正深入农村,倾听民声、了解民情、集中民智,以更大的勇气破除利益固化等藩篱,对农村中出现的土地确权、宅基地抵押等新问题新情况尽早进行立法规范,同时切实解决农村历史遗留问题。另一方面,加强现行法律法规审查清理工作。由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牵头,每三年至五年对涉农法律法规审查清理一次,按照相关程序,对不合时宜的及时废止,对交叉矛盾的及时统一,对下位法和上位法相冲突的及时修订,让法律紧跟时代和形势发展需要,避免因法律滞后而不能适应新变化。
  2.发挥村规民约的自治功能。一是合理吸纳村规民约的有益成分,实现法律法规与村规民约的有机统一。对不符合宪法规定、有悖伦理道德、属于地方宗族保护主义的条款要注意甄别,不能被村规民约“绑架”。但一些有利于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并得到广大村民拥护的有益经验则可以吸纳到法律规范中。比如,贵州省安顺市塘约村的村规民约规定,如果村民“不参加公共事业建设”“不赡养父母”等,就会被列入“黑名单”。一旦被列入“黑名单”,该户不享受国家任何优惠政策,村“两委”也不为该户村民办理任何相关手续。[4]这些约定可能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但在执行中却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实施效果很好。像这些有益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举措和“约定”,就可以参照当前法院系统实施的失信曝光和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等惩戒制度,将其纳入农村改革发展政策法规中作为普遍性规定,通过将德治、自治约定上升为法治规范,增强刚性约束力,为善治提供良法。二是适度扩大村规民约的自治权限,发挥国家立法的补充功能。在一些农村地区,国家法被视为“外来法”,村民对其认知度并不高,甚至在有些地区村民还有抵触情绪,再加上在具体的执行上并没有做出规定,这就导致国家法所起的规范和调整作用非常有限。[5]村规民约因其结合农村实际,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制定得好,能够在农村真正发挥“小宪法”的作用。只要村规民约符合道德伦理和宪法法律精神,又得到广大村民的支持和拥护,就应最大限度地保障村民自我管理的权利。要通过赋权于民,实现自治、法治、德治的有机结合,激发村民依法、依规、依约治理乡村的热情,推动乡村治理法治化进程。
  (二)提高治村干部法治能力,确保“治有良吏”
  在农村治理工作中,治理主体主要涉及乡镇干部和村干部,亟须切实提高这两级干部的法治能力,确保“治有良吏”。
  1.提高乡镇干部的法治能力。一是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指标进行分解量化,与年度考核、目标绩效考核、评先选优挂钩,促使乡镇干部增强法治思维,养成自觉学法用法的习惯。二是开展乡镇干部学法用法专题培训班,将《宪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土地管理法》等纳入培训课程,采取讲授、模拟法庭、辩论、研讨、学员论坛等形式开展教学活动,提升培训效果,提高其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理农村社会的能力。三是在党校、行政院校、高校等干部教育培训班中开设法治理念和法治思维的专题课程,让乡镇干部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学习,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治理能力。
  2.提高村干部的法治能力。一是选取法治建设做得好的农村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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