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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关于领导干部生态责任重要论述的发展演进、践行成效与落实路径创新/罗 琼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罗 琼 日期:2021-09-27 16:35:02
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实现精准问责。一是在追责启动阶段,对于追责需具备的条件、采取什么样的追责方式要加以明确,回答好“为什么追、怎么追”等问题。同时,明确追责启动主体在遇到下级发现上级违法违纪时如何处理等问题。二是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阶段,解决好“立案难、取证难、鉴定难”等问题。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做好立案取证工作,借助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损害鉴定,确定污染损害程度及范围,并以此作为处罚追责的重要依据。三是在责任认定阶段,依据损害评估情况,综合考虑过程、结果等因素,对相关领导做出准确的责任认定,减少“兜底”式、“背锅”式问责。同时,要赋予被追责领导干部救济权利,建立和完善相关责任人的申诉制度。责任认定之后,需给被追责者提供充分的申诉机会和通畅的申诉渠道。问责程序要规范合法,建立以问题为导向的追责机制,做到尽职者免责、失职者追责,不以增加问责人员的数量以及提高问责人员的职级为目标。四是在执行落实阶段,确保对被追责者的处罚在执行过程中不变通、不走样、不打折扣。
  (四)构建多元化领导干部生态监督问责机制
  构建融人大监督、司法监督和公众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领导干部生态监督问责机制。一是充分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强化各级人大对地方政府环保工作的日常监督。各级人大在监督过程中应该树立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督促各级政府及领导干部更好地履行生态责任。人大要把听取政府每年的环境工作报告和环境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开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做好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回头看”反馈问题整改情况的督查,紧紧抓住中央督察组发现的问题不放,要求相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保质保量完成整改。二是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检察机关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能弥补环境保护中政府失灵的不足。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如果发现由于行政机关不担当、不作为、乱作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污染事件,应站在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立场上,依法向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对行政机关在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进行监督。具体而言,包括明确检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开展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立案标准;建立完善检察机关的举证机制,解决对行政机关诉讼举证难的问题;健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制度,积极引入专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解决鉴定难的问题;加强诉后执行程序的监督,多措并举,强化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三是完善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环境监管机构启动问责的机制。一方面,环境监管机构必须做到依法监管,坚决杜绝在监管过程中出现不作为、乱作为、违法作为等现象,监管过程要做到依法、公开、透明;另一方面,必须激活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力量,健全社会公众、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参与制度,保障社会组织和公众对环境信息的知情权,调动全体民众的参与积极性,推动形成环境治理多元共治格局。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N].人民日报,2017-05-27(1).
  [2]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河北省委省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习近平总书记&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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