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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下期
批判与反思:审计视角下的PPP经济性分析——基于德国的经验和教训/李以所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以所
日期:2021-04-25 10:58:03
纪90年代兴起的私有化浪潮发展到今天,国家精英层已对PPP这个原本被标榜为创新性问题解决方案的模式产生了怀疑,更多的人对此开始持更加谨慎的保留态度。PPP狂欢之始,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部门很少将PPP与传统实现方式的优缺点进行精准的对比分析。德国审计系统的意见和表态使这种对比分析的社会关注度被大大提高了,同时也为进一步完善对比分析的方法提供了路径。治理概念尽管源自西方国家,但并不意味着欧美已经实现了国家治理现代化。德国审计系统对PPP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的揭露和方向纠正,也被视为德国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一部分。
那么,能否将德国审计系统的态度理解为 “原则上甚至教条地否定私人参与公共事务或服务”呢?当然不能。如前文所述,在德国审计系统的审计意见中,技术性的方法问题是核心。即使联邦审计院在对远程公路建设的鉴定报告中指出了PPP项目的结构性缺陷,但也强调在具体操作中是可以通过PPP其他方面的优势来弥补或平衡的。在能充分证明PPP比传统实现方式拥有压倒性优势时,PPP当然是提高经济性的必要选择。从这个角度来说,应在经济性审查中运用专业且恰当的方法。
从审计视角对PPP的经济性进行观察和分析,可以在公共事业的范畴内推动建设正确的公私合作制度,并有利于健康良性的公私合作关系的形成与塑造。我们既要加强政府和民间的合作伙伴关系,充分激发私人部门参与公共事务和服务的积极性,发挥其独有的优势和潜力,也要关注公共部门自我完善和提升的能力,使政府能够毫无依赖性地、更加高效地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这将是未来PPP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方向。
注释:
①德国《基本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联邦审计院的成员享有法官的独立地位。联邦审计院负责审查账簿和审查有关预算执行和经营管理是否符合经济节省的原则和法律规定。”
②《联邦和联邦州预算规则之原则法》第6条,该法自1969年8月19日颁布施行,2010年5月27日修订;《联邦预算条例》第7条,该法规自1969年8月19日颁布施行,2010年12月9日修订。
③自有企业是公用企业在德国地方乡镇层面上的传统组织形式。
④该法自2006年1月6日颁布施行,2019年11月20日修订.
⑤一般是指公共部门签订的购买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或雇佣合同。
⑥比如联邦交通部简单地将PPP相比传统建造方式的效率优势笼统地假定为10%,尽管当时已经有了第一批具体的经验数值。
⑦比如对项目本身的风险评估,PPP模式的预估总是过低,传统方式则一贯偏高。
参考文献:
[1]李以所.国际金融危机中的德国公私合作制论析:基于国家角色变迁的视角[J].欧洲研究,2014,35(1):110-125,7-8.
[2]张峰,徐波霞.德国各级政府债务的“刹车”制度及其借鉴[J].中国财政,2017(23):68-69.
责任编辑 介明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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