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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试论集团腐败形成的内在逻辑/周 赟 徐玉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 赟 徐玉生 日期:2020-10-07 20:52:33
,才能提升反腐败工作的治理效果。所以,力度与时间是防止腐败主体产生适当应激反应、避免腐败发展蔓延的两个关键着力点。
  就具体反腐措施来说,要显著加大反腐力度,首先,要构建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相互配合的制度体系。监督与制约遵循不同的分权原则:监督以结果正义为原则,注重权力的完整性与执行效率;制约以过程正义为原则,强调权力的分解性与相互制衡。以往制度设计往往偏重监督而忽视制约,在重视决策效率的旧思路影响之下,事权依然过于集中,分解权力与下放权力的制约机制还未能全面完善,从而造成权力主体肆意操作权力的自由空间仍旧较大,最终为腐败空间的扩张埋下祸根。同时,制约机制的不完善又会进一步导致监督机制的失灵,造成监督合力与实效难以增强,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反腐败的预防与治理效果。其次,要切实提高每个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对于参与腐败活动的所有成员,不论主犯还是从犯,都要依法给予必要的法律惩处,使其无法逃脱罪责,从而维护司法尊严、杜绝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近年来,在针对职务腐败的司法实践中,为了快速侦破案件而在反腐工作中采用“辩诉交易”的做法,对于那些配合相关机构工作、提供案件线索的从犯分子,可以降低处罚甚至免于处罚。然而,这是以牺牲法律正义为代价的,会降低腐败分子的腐败成本,从而减弱其对于法律惩罚的惧怕程度,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参与腐败的动机。意大利古典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认为,“对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7]。因此,要对腐败分子形成真正的威慑力,就必须对任何参与腐败的人员都给予必要的惩罚。再次,要确保腐败治理在时间上具有持续性,就必须在反腐措施制度化的基础上,更加机动灵活地实施反腐打击,不让腐败分子摸清时间上的特点规律,不让腐败分子有调整应对的时间,做到重要时间段的集中布防、其他时间点的全面覆盖,进而在治理预防的时间节点上不留空隙。对于涉案成员较多、情节较为复杂的腐败案件,更要把握好时序节奏、分清轻重缓急,在长久维持高压态势之下,不留死角地予以彻底打击。就目前的实践效果来说,巡视制度达到了持久有力遏制腐败的目的。巡视作为一项非权宜之计的制度安排,克服了以往间断性的集中治理过于机械的弊端,机动性与灵活性更强,同时巡视“回头看”又进一步确保了腐败治理的持续性,有效地延长与巩固了先期治理的成效,通过有节奏地调控时间节点、维持治理效果保持了反腐败斗争的压倒性态势。
   参考文献:
  [1]周赟,赵晖.集团腐败组织运行的驱动机制研究[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3):269-276.
  [2]王沪宁.当前腐败的特点和趋向:政策选择[J].社会科学,1995(5):30-34.
  [3]毛昭晖.依法遏制强势利益集团腐败[J].瞭望,2009(35):2.
  [4]徐玉生,徐菂.中国反腐败与执政党建设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7:25.
  [5]陈国权,毛益民.腐败裂变式扩散:一种社会交换分析[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2):5-13.
  [6]卡拉特.生物心理学[M].苏彦捷,等译.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11:238.
  [7]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M].黄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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