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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下期

试论集团腐败形成的内在逻辑/周 赟 徐玉生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周 赟 徐玉生 日期:2020-10-07 20:52:33
越党纪国法所规定的合理边界,不断缩小肆意使用权力的具体范围,从而达到挤压腐败空间的目的,以此消除权力腐败现象。
  与此相对,腐败的反制措施就是扩张可供权力滥用的腐败空间。对于个人腐败来说,虽然个人持有某项权力,但是无法时刻摆脱权力监督者的控制,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与监督权力的控权者进行合谋,通过向其他内部控权者输送由滥用权力所得的部分腐败利益,来同化控权者,以此换取他们的有意隐瞒,最终形成相互包庇、利益共享的腐败利益集团。另外,对于通过权力分解形成的权力腐败障碍,虽然个体掌权者所持权力有限,但只要聚集诸多掌权者的权力就能化解这种“控权”措施的威力。因此,凭借拉拢、利诱等方式促使负责相关程序的关键人员加入共同腐败的行列,从而推动个人腐败向集团腐败进行转变就成为必然选择。再者,由于政府部门既得利益的刚性,地方政府、部门机关的权力下放过程仍然未能全方位地快速推进,从而导致权力寻租的空间依然存在。由此看出,伴随着对于权力的新控制技术与制度规约的出现,通过将腐败活动由个人实施变为多人合谋,将个体所持有的权力进行汇聚,以组织化的运行方式扩大权力腐败的运作空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达到化解反腐败打击措施的目的。
  总而言之,腐败主体主要以提升收益、扩张腐败空间为目标来调整腐败活动的形态结构、功能方式,进而推动原子式的个人腐败向着具有复杂化网络结构、组织化运行规模的集团腐败进行转化,以此应对反腐败在腐败收益与腐败空间两方面对于腐败活动的打击与压制,从而以调适性进化的方式维持腐败现象的存在与发展。
  三、腐败应激机制的概念界定
  集团腐败是个体腐败受到反腐败打击,从而促使腐败进行调适性进化的结果,同时腐败的发展演变还与反腐败的打击程度、持续时间有关。王沪宁认为,反腐败斗争越是彻底、越是持久,腐败就越可能发生演化,反之,腐败就会一直保留原始状态。据此可以推论,集团腐败作为由个人腐败演化而来的腐败高级阶段,它的形成与反腐败对腐败的打击程度与持续时间有着密切关系。可以说,反腐败打击程度的强弱与持续时间的长短直接影响着集团腐败的形成与进化程度。但是,笔者对此理解有所不同,集团腐败作为腐败经过结构性调整的演化成果,它并不是反腐败对腐败进行彻底、持久的打击所造成的最终结果,而是不彻底、不持续斗争所导致的产物。也就是说,集团腐败的形成是由于各种反腐败措施的综合治理对腐败造成一定程度的打击进而取得成效之后,没有继续加大或是长久地维持对于腐败的打击力度,最终导致腐败在受到一定程度的破坏性刺激之后存留下来,随后针对反腐败的治理做出相应的危害规避与重点预防策略,并依此进行方式、手段的调整,使之能够适应当前由反腐败所造就的斗争环境。所以集团腐败可以看作是腐败在与反腐败的对抗中遭受一定程度的打击清剿之后,为了维持自我的存在而进行结构形态、方式手段的调整,以此来有效抵御反腐败的打压并适应当前斗争环境的过程。
  腐败在接受不彻底、不持续的刺激后能够逐步发展出适应当下环境的能力,预示着其存在一种应对刺激的内在机制。所谓应激,是指机体在受到各种内外环境因素及社会、心理因素刺激时所表现出的全身非特异性反应。[6]应激对于健康具有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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