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2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2018年9月中期

科学不确定性视镜下环境正义的实现进路/李 巍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李 巍 日期:2018-09-17 11:32:04
这样的风险沟通才是有效的。因此,风险沟通是落实公众环境决策参与权的内在要求,也是风险规制合法性与正当性的本质要求,能够确保风险预防过程中的政府依法行政。风险沟通是一个协商民主的过程,应该贯穿于风险议题制定、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的每一个环节,无论是专家的信息还是公众的风险信息,其本身不存在优劣之分。专家的理性可以修正公众的风险认知错误,而公众参与可以矫正专家的知识偏狭。在协商裁量规制模式中,通过不同利益主体的信息交流、协商对话,基于科学依据以及风险评估缓释利益冲突,在多元主体之间形成平衡的意见判断和共享的角色理解,目的并非单纯的风险告知,而是重构规制机关、被规制者以及风险承受者之间的关系,形成理性的共识。多重利害关系人对涉及公共利益的行政决定程序的参与不仅是有价值的,而且是必不可少的,虽然未必为决策带来最优的结果,却是政府风险决策合法性、正当性的唯一来源。
  3.完善协商参与的风险管理制度。多元主体参与的过程之所以有价值,不仅仅是因为其会带来替代性的公共决策争端解决机制的技术,而且会推动那些不认同规则的组织进行协商。协商有利于提高规则的质量,降低交易成本,并且增加规则的正当性方式,能够减少管制者与被管制者之间的冲突。风险规制是一个社会建构的过程,应该遵循公开、民主和公众参与的程序,许多社会判断应当通过公民之间的协商得出,而不是规制者的个人选择。有效的公众参与要求信息的双向交换,这就要求行政决策要基于公众的合意,重视公共协商、公众参与,完善的风险规制体系应当建立在协商民主的形态上。风险规制的选择涉及诸多的价值判断,必须综合多种价值权衡形成最终决定。参与型风险管理能够使行政主体、公众、专家及利害关系人在环境风险规制措施的选择、执行、监督及反馈等风险管理环节上形成商谈合作、相互监督、共同决策的关系,突破传统命令—控制模式下缺乏事前监督、只重事后治理的环境风险管理方式。在整个风险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仍然在公共决策中起决定性的作用,但其在决策形成过程中必须回应公众的意见,权衡公众的利益诉求,引导协商、对话和讨论的过程,以达成谈判的最大公约数,形成环境决策。商谈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多主体沟通、合意交流的过程,是与传统政治过程只回应特定政治利益话语相对应的。协商参与风险管理制度需要几个具体环节的支撑,即信息公告、组建由不同利益代表组成的协商委员会、召开协商会议以及协商之后的评论与反馈等。总之,在协商参与风险管理制度中,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公众、专家以及利害关系人等,不同主体同时扮演不同角色,共同参与环境行政过程,在平等协商、双向交流的基础上,共同维护环境风险决策的实质合法性与程序正当性。
  不同的风险规制模式,实质上体现出不同的公共行政模式。在风险社会下,环境规制对公法带来的挑战是行政法范式的转换,如何应对科学不确定性所带来的环境风险,维护和实现环境正义,是风险社会的一个规制难题。风险决定是公共政策选择的结果,科学在面对不断出现的各种不可预见性的问题时,不能单独成为风险决定的充分基础,如何识别不同领域潜藏的风险,并进行有效的预防与规避,是风险时代公共决策面临的重大挑战。环境正义是一种分配的正义,风险规制兼具科学性与民主性两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