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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期

区域发展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协调机制研究/王 莹 王允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莹 王允武 日期:2018-08-31 16:43:23
区域司法协助
  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一体化构建中,由于自治地方与一般行政地方交流、交往的频繁,司法协助工作也需要不断加强。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是我们需要重点加强的地方:一是案件管辖协助。区域内各地方应就共同管辖以及无管辖权的案件移送问题做出统一详细规定,提高区域内司法效率,为区域内人民提供畅通的司法救济渠道。二是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在区域内跨地域的调查取证是无法避免的,为方便各地方办案,区域内可建立委托调查取证制度,将证据移交、取证情况汇报、委托的一般时限等具体事项,予以正式规定。三是司法文书送达与执行帮助。这种司法协助是种双向帮助,我们需要建立司法文书的异地委托送达机制,规定相应送达时效和协助责任,但要充分考虑到自治地方的交通、天气等情况。四是加强区域内各地律师、法律援助、公证等方面的合作,实现区域间法律服务的共同协助。特别是对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贫困地区,要加强区域间的法律服务的协助,对于一些苦难的少数民族群众,要发动整个区域的法律援助进行帮扶,为自治地方的区域一体进程开辟最大化的法治资源共享。
  (四)消除地方保护主义
  对于司法程序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在区域发展视域下要坚决取缔。在区域内各地方日常案件办理工作中,各地司法机关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特别是针对少数民族同胞,各地司法机关应坚持非歧视原则,保障少数民族享受平等司法待遇。在处理跨区域案件时,要组成联合调查与执行机构,对涉诉案件及当事人基本情况等要及时展开调查,在联合调查中要及时互相通告。在地方干涉司法独立严重的情形下,司法机关要寻求社会监督,如新闻媒体的监督。在区域发展视域下,自治地方要坚持贯彻司法工作的公平、公正原则,对地方保护主义予以坚决取缔,以保障整个区域各项司法的顺利开展,为区域法治提供坚实的最后一道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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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史雪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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