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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中期

区域发展视域下民族区域自治地方法治协调机制研究/王 莹 王允武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王 莹 王允武 日期:2018-08-31 16:43:23
要建立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机制,跨区域的公共事务需要各方协调解决,典型的有专利执法协调、工商执法协调、食品药监执法协调、交通安全执法协调、卫生防疫执法协调、电信诈骗执法协调等。为了防止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区域执法的协调性和统一性需要建立一定机制予以保障。目前国内实践中的模式是建立执法协调机制,而不是单独成立区域执法机构,在不改变现行行政体制的前提下,建立一系列的执法协调机制保障区域内执法活动的正常推进。根据当前的研究及实践,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区域一体化执法可以采用以下几种协调机制。
  (一)联席会议制度
  该制度是区域内自治机关或一般行政地方的各行政首长或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就区域执法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沟通的机制。[2]15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应当由三个层次的联席会议构成:第一层次为各地方的行政长官会议,自治地方各行政长官及一般行政地方行政长官都应积极参与会议,就区域内重大政策进行协商,尤其自治地方行政长官应充分行使发言权和表决权,最大限度地为当地发展争取机遇与政策倾斜。第二层次为常设机构,区域内各地方要选派人员予以驻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要争取委任当地民族人员,要对本地区民族状况全面了解。该机构主要负责处理区域内日常事务和信息交流,若对自治地方情况不予全面理解将难以胜任,其中当地民族人民具有民族语言文字的优势,与基层人民群众也容易交流,可以积极听取基层声音,以对区域执法进行不断完善。第三层次为行政机关部门首长会议,主要负责协商该部门行政执法的相关政策,互相通报部门的执法进展情况,积极排解执法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各部门作为特殊执法机关,在协商上要尽量顾及区域执法的协调统一性,与其他地方相关部门进行良好沟通,同时,在涉及民族问题的联合执法过程中,其他一般行政地方也应积极听取自治地方相关部门意见,因为对于民族问题的处理自治地方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二)行政协议制度
  行政协议作为联席会议的重要成果表现形式,是地方政府通过具体文书协议的方式,将联席会议最终确定的内容予以文书化的规范形式。在具体实践中,多以倡议书、宣言、协议、备忘录以及意向书等形式最后予以确定。但在国内目前签署的这些行政协议中,其因为不具备法律上具体的依据,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机制的存在,因此,其法律效力比正式法律规范要微弱许多。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在行政协议中一旦签署,就要坚持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协议要求秉公执法,不能存在地方保护主义思想,要与其他行政地方法规一起致力于整个区域的和谐稳定发展。
  (三)行政协助制度
  行政协助是指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行政主体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依法提供职务上帮助以支持请求机关实现其行政职能的制度。[6]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区域一体化推进过程中,自治地方会需要寻求区域内其他地方执法部门合作,而其他地方执法部门同样需要自治地方配合,如跨地区的案件移送机制、执法文书的移送、行政强制措施的联合执法等,双方要给予对方积极规范的行政协助。区域执法过程中跨区域的行政协助是区域内各地方机关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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