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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中期

自治形态与精英治理/黄 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博 日期:2018-07-10 11:25:54
景下,村庄自治形态在应然层面上具有强烈的对民主的追求。
  (二)村庄精英治理绵延不绝
  在我国的村庄治理史上,无论是在控制型的治理形态中,还是在自治型的治理形态中,精英治理现象一直存在。
  在人民公社时期的控制型治理形态中,村庄治理权力集中掌握在公社干部与大队干部手中,基层村民没有独立自主的空间,形成的是一种精英政治现象。在自治型治理的三种形态中,也都存在着形式不同的村庄精英治理现象。在传统社会时期的乡村自治中,乡绅阶层掌握着村庄治理权力,封建王权一般情况下不深度介入村庄治理。乡绅的特殊地位使其获得了村庄的治理权力,“所谓乡村自治,不过是乡绅之治,或用现代的话语来说,是精英政治”。在清末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中,村庄治理权力起初由政府和地方绅士掌握,随后逐渐为土豪劣绅所控制。1905年科举制的废除和之后兴起的城市化浪潮等多种因素,使村庄中原先作为治理精英的乡绅流失或者蜕变,村庄里原先就存在的一些土豪劣绅也趁势而动,保甲人员大都由“乡村豪绅地主、地痞、流氓充任”。这一时期,基层民众的参与权利无从谈起。在乡政村治时期的村民自治形态下,税费改革前,乡镇政府与村庄精英共同掌握着村庄治理权力;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不再需要从农村收取税费,从而放松了对村庄的控制,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有了更大的空间,村庄绝大部分权力由村庄精英掌握。实证研究表明,当前中国农村大多数村庄仍处在管理者控制型或权力精英主导型治理阶段。当然,这不是全部村庄的治理形态,也有部分村庄的自治水平发展到了比较高的程度,村民的民主权利得以很好地表达。
  在村庄场域中,精英治理的生命力是很强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延承性和稳定性。即使在社会发生重大变化、村庄整体治理形态更替的情况下,村庄精英治理仍然会以不同的形式和程度表现出来。
  三、性质分析:村庄精英治理的合理性与过渡性
  在以上分析的基础上,可以进一步对现阶段村民自治背景下出现的村庄精英治理现象进行性质定位。总体上来讲,笔者认为村庄精英治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动态的眼光看,其又具有过渡性,是村庄民主治理发展进程中的一个阶段。
  (一)精英治理与村民自治的非矛盾性
  从表面上看,现阶段的精英治理与村民自治是相互矛盾的,其实不然。因为我国村庄社会自古以来就有自治传统和精英治理传统,很多时候村庄自治与精英治理相互并存、相互融合。
  我国的村庄治理自古以来是有自治传统的,不管是什么意义上的自治。实践也证明,人民公社时期那种控制型的治理形态是不适应我国村庄治理现实的。清末民国时期所谓的地方自治,其实一直都没有真正实现,无论是现代意义上的地方自治,还是政府所谋求的地方自治。这一时期仍然可以看作是传统乡村自治走向衰落的一段时期。也就是说,在这一时期,村庄仍然存在一定的自治形态,但这种形态日益受到其他一系列外界因素,比如科举制的废除、国家政权的变更等的严重影响而趋于消解。清末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与人民公社时期的全能主义政治均是国家权力下沉、控制乡村社会的一种治理策略,其区别在于,前者未达到这一目的,而后者则达到了此目的。但实践证明,这两个时期的村庄治理均没有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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