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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中期

自治形态与精英治理/黄 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博 日期:2018-07-10 11:25:54
无论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制度,在实践中形成了什么样的治理模式和治理现象,最终都体现出控制型的治理形态、自治型的治理形态或复合型的治理形态。现代社会中的自治形态大致应该是这样一种治理状态,即强调自主治理,反对极权与压迫,反对权力的单向度运行,主张分权,注重参与的广泛性,广大民众权利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民主色彩强烈。
  控制型治理本身就可以被视为一种精英治理形式。在控制型治理中,权力关系的建立依托于“命令—服从”式的科层体制,在这一体制下,形成的是自上而下运行的单向度的权力关系。这种权力关系意味着权力高度集中于组织体系上层的极少部分精英人物。“精英铁律”在这种治理形态中体现得极为明显。比如,官僚制体系就是一种典型的科层控制体系,“少数人能够控制整个官僚组织的‘精神’及行动的可能性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官僚组织的等级结构倾向于将权力不平衡地集中在上层”[3]。在这种体系中,精英治理自然形成。
  在复合型治理形态中,权力的运行不是纯粹地自上而下,各权力主体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博弈与互动。在平时的治理实践中,虽然地方组织或者下层组织拥有一定的自主治理权力,但更多时候须服从于中央或者上层组织,权力关系的建立不依赖于“命令—服从”式的科层体制,而是依托于“领导—配合”的治理体制。这种治理形态有些时候体现为控制型治理,而在另外一些时候又体现为自治型治理,呈现出一种控制型与自治型相互交织的复合型治理特征。在某些特定时候,出于特定需要,权力关系依然体现为一种“命令—服从”关系,权力仍然由少部分精英人物掌握,“精英铁律”表现得较为普遍。
  在自治型治理形态中,“他治”的色彩大为降低,不同等级的权力组织依然存在,但权力关系的建立不再依托于“领导—配合”的治理体制,而是依托于“指导—协助”的治理体制。自治强调公民个人的平等,主张民众权利的表达。从理论上讲,在自治形态中,“精英铁律”是没有生存空间的。但实际上,“精英铁律”依然存在,只不过表现得相对隐蔽,来自“他治”的权威力量已大为减弱,但在自治共同体内部,在自治人群中往往会重新分化出控制阶层与被控制阶层。这与治理阶层和被治理阶层的分化是有差别的,因为即使在自治共同体内,治理阶层和被治理阶层的分化也是必要的,但当治理阶层与被治理阶层之间的分化出现一个难以逾越的鸿沟时,就会转化为控制阶层与被控制阶层的分野。这种分野形成之日,也就是新的精英治理产生之时。
  目前西方国家普遍实行地方自治,但在自治实践的推进过程中,“精英铁律”依然在发挥作用。在实践过程中,很多时候中央政府下放至地方的自治权力最终被各地通过民众选举产生的官员和议员们截留了。可见,在实践中,地方政府利用自身的特殊地位获取了本应属于民众的权利,从而与民众之间形成权力主体与权力客体的关系。
  另外,“精英铁律”的存在具有稳定性。莫斯卡认为,无论在哪种政治模式下,都存在精英统治的现象,而且这种现象的合法性有得以长期维持的倾向。帕累托同样认为,精英循环使得精英阶层的整体才干与实力远高于普通群众阶层,从而使政治精英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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