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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中期

自治形态与精英治理/黄 博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黄 博 日期:2018-07-10 11:25:54
  5.文化因素。正如兰德曼所说,“人类生活的基础不是自然的安排,而是文化形成的形式和习惯”。一个民族或地区长期积淀形成的文化形态会形成特定的地方性知识,这种地方性知识对于自治的实现效果有很大的影响。比如,在一个长期实行高度集权的国家里,积淀而成的是一种精英政治而非大众政治文化形态,民众对于上层组织、精英人物有着强烈的依赖心理,这种心理与文化形态的稳定性一样具有很强的延承性,会在民众中一代一代地沿袭下来。自治形态中精英治理的形成往往与文化因素有极大关系。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在自治形态中同样存在着特定的“精英铁律”。与其他治理形态相比,自治形态中的精英治理及其成因有其特别之处。尽管自治形态主张个体的平等,但自治形态毕竟是一种治理形态,而治理形态中必然存在着特定的权力关系,自治形态中的权力划分趋向往往相对模糊。莫斯卡指出:“任何政治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有一种不可抗拒的寡头化倾向,最终由一个有限的且相对封闭的少数派集团控制。”[5]在自治组织中,这一规律依然不能避免。
  二、中国实践:村庄场域中的精英治理
  在我国村庄治理的历史上,在不同阶段呈现出不同的治理形态,其中绝大部分时期处于不同形式的自治状态;同时,不同阶段也呈现出不同的精英治理局面。
  (一)村庄场域中的不同治理形态
  回眸我国村庄治理的历史,村庄场域中存在控制型与自治型两种基本的治理形态。我国村庄治理的历史可以划分为传统社会时期、清末民国时期、人民公社时期与乡政村治时期四个典型阶段。其中,人民公社时期的村庄治理属于控制型治理,其他三个时期的村庄治理属于自治型治理。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自治型治理并不代表真正自治的实现,可能只是形式上的。
  人民公社时期,我国乡村社会实行“政社合一”的治理模式,呈现出控制型治理形态。这一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权力为人民公社所集中掌握,资源与权力的高度集中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得以不断强化,“政社合一”的行政体制最终得以建成。这一体制导致农民人格和社会心理的同质化,农民的个性和差异消失,所以当时的农村基本不存在独立于国家政权之外的社会与经济力量,经济精英、社会精英没有产生的基础。这一时期只有单一的政治精英,他们代表党和国家的利益,而很少直接代表农村社区及农民的利益。社会达成了迪尔凯姆所描述的“机械团结”[6]。可见,人民公社时期,农村社会的自治空间完全消失,国家对于村庄的控制力度达到了空前的程度。
  乡村社会的自治型治理存在于传统社会时期、清末民国时期以及乡政村治时期三个阶段。其中,传统社会时期的村庄自治属于传统自治,而乡政村治时期的村民自治属于现代自治。综合而言,传统社会时期的村庄自治主要是村庄社会现实治理状态的一种自然反映,没有国家的相关自治制度做依据,也没有应然层面的民主价值追求。清末民国时期的地方自治是在国家颁布地方自治制度的情况下开展起来的,但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巩固政权地位的一种治理策略,所以应然层面的价值指向程度微弱。乡政村治时期的村民自治同样以国家实施的村民自治制度为依据,但与传统自治不同,在属于现代自治范畴的村民自治的制度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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