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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委任:关于省级党委常委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研究/毛光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光霞 日期:2018-02-01 17:58:02
中推行呢?既然人大选举的干部需要宣誓,那么党作为执政党,其选举的干部为何不能宣誓呢。退一步说,以省级党委常委里兼任政府职务的干部来说,他们在当选政府职务时都是要向宪法宣誓的,这就有必要在获选党的职务时也向宪法宣誓。更加值得重视的是,一种公开、普遍地产生省级党委常委的选举制度“可以造成一种能起生物学上所谓‘适者生存’的作用的自动机构。完全的公开性、选举制和普遍监督的‘自然选择’作用,使每个活动家最后都‘适得其所’”[7]。
 
  参考文献:
  [1]毛泽东选集: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526.
  [2]张向鸿.中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研究[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4:100.
  [3]王兴华.中国共产党党委常委会体制探析[J].理论视野,2014(12):64-67.
  [4]高国舫.干部选拔任用机制科学化探索[J].长白学刊,2011(1):41-45.
  [5]张晓燕,吴学丽.完善地方党委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思考与建议[J].理论学刊,2013(1):29-38.
  [6]王月明.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性价值[J].法学,2014(12):3-8.
  [7]列宁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348.
  (图表详见杂志)
 
  责任编辑 于小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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