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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委任:关于省级党委常委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研究/毛光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光霞 日期:2018-02-01 17:58:02
初始提名权获得了中央的认可和代表的支持。与批准、选举相对的是决定,鉴于省级党委常委的地位与影响,中共中央的决定一般都是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经过通盘考虑、反复酝酿、慎重研究决定的。作为一种初始提名权的“决定”是无须与地方协商的,是一种指派与调任性质的初始提名。事实上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的初始提名就是最后的决定,它可能是否决了地方的提议,或是地方未提议而中央直接提议决定的。
  无论是省级提名的动议还是中央的初始提名,省级党委常委的来源都不外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提拔任用。省区市的政府、人大、政协的副职,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地市州的党政负责人,省直机关负责人等被提拔任用为省委常委。二是交流任职。交流任职是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以达到锻炼干部的目的,也包括挂职锻炼性质的交流任职。中央机关单位的相关职能负责人,外省区市的常委,地市州的党政负责人,政府副职,检察院、法院的负责人,国有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都是交流任职的对象。
  从党的十七大开始,中央提出在人事任命中要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此后,一系列规范初始提名权的制度应运而生。从初始提名预告制到署名提名制,从首提责任制到书记末位表态制等,明确了提名主体、提名程序和提名责任,增强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科学性和真实性,防止了表面讲程序、实际走过场,进一步规范了干部提名的动议权,完善了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
  (二)常态与例外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都由选举产生。同时,《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在这里,作为无条件规范的选举和有条件规范的调动或指派就可以被理解为常态与例外的关系。作为无条件规范的选举是自下而上的,但是在选举之前,候选名单的初始提名权在中央或省级党委,选举的结果被认为是缺乏实际意义的,更多的是合法性确认,无法真正体现选举的内涵。而随着越来越多的省份实行差额选举,选举变得更加具有竞争性,这本来就是选举的题中应有之义。作为有条件规范的调动或指派是自上而下的选拔,虽然频繁的调动在一定范围内将选举制变成了任命制,尤其突出的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法制不完善,干部委任制为其成员及网络提供机会,就有利于他们从职位申请到招标和特需申请的一切事务中获取利益”,但是委任制与审批制能够从整体上保证人才配置实现上层的意图。
  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作为党章规定的常态与例外,以及作为无条件规范的选举与有条件规范的调动或指派是并列存在的,并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在省级党委常委的选任中,对常态的忽视与对例外的偏好是较为严重的。由此看出,我们更应该关心的是,要防止作为常态的无条件规范的选举被忽视,而直接以有条件规范的调动或指派取而代之;更应该注意的是,要防止有条件规范的调动或指派中程序出现不规范与漏洞,防止例外成为贪污腐化的掮客。
  (三)任期与任职
  与选举及任命密切相关的是省级党委常委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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