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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委任:关于省级党委常委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研究/毛光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光霞 日期:2018-02-01 17:58:02
与任职。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明确提出,新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一般应当任满一届。任期制的明确对于省委常委的分工合作提供了时间保证,确保其施政的稳定性与一致性。然而,任期制的固化也会造成官员“自留地”的产生,固化本地本岗位的既得利益,同时,也不利于官员交流。因此,中央在明确任期制的同时,在官员交流与任职岗位轮换方面采取了一定措施。在官员交流方面,新修订的《条例》第八条还规定,在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委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任免下级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常委会其他委员,其数额在任期内一般不得超过常委会委员职数的二分之一。这一规定既明确了调动指派的情形,也明确了调动指派的数额,使任期制与选举权威得到了体现。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常委往往调动频繁,缺乏稳定性,导致选举权威大打折扣,完整的任期周期被打破。更为严重的是,经常性的调动指派干部使得官员短视化,施政的不稳定与不连续,也导致省级党委常委经常出现配备不足的情况。在任职岗位方面,省级党委常委任职岗位的调整在不跨区域交流的前提下,对于干部培养有着较为积极的意义,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选举的权威性。然而,“减副”之后的专职副书记岗位则略显尴尬。一方面,专职副书记岗位是省级党委常委的三把手,“从理论和原理上说,副书记职位的设立本身就应该包含书记职位出现特殊情况时,副书记及时接任的内涵在内”[5]。然而,除西藏、广西等极少数地区,书记的接任基本上是外调或者兼任省长的副书记接任。另一方面,省级党委常委的分工负责制使得副书记专职而不专,在每个常委都有各自分工的前提下,不担任政府职务的党委副书记主要协助书记抓党的建设工作,同时可以根据需要协调和负责其他方面工作。新修订的《条例》第十一条,对此有专门说明。岗位职责的不明确导致专职副书记的工作开展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有关其岗位职责的讨论屡见不鲜,因而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探索专职副书记兼任其他岗位的做法,如省会市委书记、政法委书记、纪委书记等。
  四、选举与委任制度的完善
  省级党委常委的初始提名权在中央和省级党委常委会。中央可以决定的名义进行常委人选调动或指派的动议,地方也可以常委会讨论决策的形式向中央提出建议人选。也就是说,虽然是“下管一级”,但省级与中央是存在协商空间的。地方的提议可以使中央在不熟悉地方人事的时候不盲目地任命,中央的决定也可以使中央不囿于地方的利益博弈,提供更加合适的人选,并且在换届期,中央和地方的集中调整可以给代表提供更加合适的人选,不至于出现极端情况。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选举与委任达到了应有的成效,“减副”后的省委常委班子建设取得了较大的成绩,能够在沟通党的事业与人民利益方面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是,选举与委任的结果与初衷有时候是相违背的,突出体现在省委常委的腐败案件频发,多数涉及带病提拔,甚至出现塌方式腐败。显然,这和选举与委任中的初始提名权及决定权都密切相关。如何监督初始提名权、如何监督决定权,更明确地说,是如何防止选举与委任在程序与结果两个方面的腐败问题,如何促进选举与任命制度的成熟定型,是值得研究和深思的。
  (一)初始提名权:探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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