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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与委任:关于省级党委常委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研究/毛光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光霞 日期:2018-02-01 17:58:02
部体现在哪些方面?中央的决定权体现在哪些方面?换届年中央集中调整省级党委常委的考虑是什么?针对这些问题,本文将从选举与委任的角度考察省级党委常委的任命方式,考察省级党委常委任命中的提名与决定、常态与例外、任期与任职等关系。在此基础上,我们肯定党管干部的成就,但也对选举与委任的程序可能造成的违背预期效果的问题进行审视,就如何从规范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角度,以及选举与委任制度成熟定型的角度探讨党管干部制度的发展可能。
  二、选举与委任:选举、决定、批准
  党管干部的原则决定了省级党委常委的产生是在中央的统一安排下进行的,因为存在选举周期问题,其产生的方式无外乎选举与任命两种,即所谓的选举与委任。选举是定期的,只有在换届时才可能使用,且选举的结果要上报中央审批;任命则是不定期的,根据1984年中央改革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决定中确定的“下管一级”的干部管理体制,省级党委常委属于中共中央的管辖权限,中央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干部结构。因为干部调整的频繁性,以至于部分学者认为“中国共产党传统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基本上是委任制”[4]。委任制分为委派任命制和审批任命制,“中共中央决定”就是委派任命,“中共中央批准”就是审批任命。前者是指在地方没有提议,或者地方的提议未被中央采纳,或者中央未经地方讨论就直接决定等可能的情况下,中央对干部人事做出的决策部署;后者是指地方的提议获得了中央的认可,地方的人事建议权得到了中央的支持。虽然选举的结果要获得中央的批准,地方的人事提议未必被中央采纳,然而,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省级党委会的选举权与省级常委会人事建议权的存在,并且与中央之间存在协商的空间与可能。这就是说,省级党委常委的产生事实上存在着选举、决定、批准三种途径。表1是2006—2016年各省省级党委常委不同任命方式数量统计表。
  从表1中可以看出,干部选举与委任的途径主要分为选举、决定、批准三类。其中,选举300次、决定355次、批准595次,分别占比24%、28.4%与47.6%。由此可见,选举在省级党委常委的任命中处于比较弱势的位置,原因一是选举存在周期性,不到换届期难以选举产生党委常委;二是在选举之前,省级党委常委的集中调整基本告一段落,选举在很大程度上是事后确认,而在选举中真正被选举上来的就较少了。这就是说,省级党委常委的选举与委任更多的不是选,而是任。在任命中,中共中央决定的次数并不算多,只占到28.4%,而批准则占到47.6%,考虑到“决定”中包含了地方未向中央提出建议人选的可能,可以明显地看出,地方在常委空缺时倾向于向中央提出建议人选,且中央支持与认可地方提议的可能性更大。
  三、选举与委任中的三对关系
  (一)提名与决定
  省级党委常委的选举与委任存在着选举、决定与批准三种途径。无论何种方式,最终都需要经过中央的认可。然而,正如前面所述,中共中央直接决定的省级党委常委次数并不多,更多的是中央批准与选举(两种途径占71.6%)。批准、选举体现了地方党委的初始建议权,无论是省级党委常委会的提议获得了批准,还是其提名的省级党委常委候选人获得了代表的批准(较多的省级党委常委会选举实行了差额选举),都体现了省级党委常委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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