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2017年12月中期
选举与委任:关于省级党委常委初始提名权与决定权的研究/毛光霞
来源:领导科学网,领导科学杂志社唯一网站
作者:毛光霞
日期:2018-02-01 17:58:02
有连带责任的动议提名
初始提名权的连带责任一直是近年政界学界倡导的热点。初始提名预告制、署名提名制、首提责任制等制度是在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应该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然而,关键的问题是,动议权源于谁。一方面,并非署名提名的那个人就是真正的动议人,较大的可能是,真正的动议人会在不方便直接署名时寻找其他合适的署名人。另一方面,无论是选举、决定还是批准,其所选任的省级党委常委落马后均没有追究初始提名人的责任。当然,这与人事任免的集体决定有关,但提名人的责任却是可以追溯的。正是基于上述两个原因,追究初始提名权的连带责任一直未有突破。在以后的实践中,要重点探索并落实附有连带责任的动议提名,虽然很难真正了解动议人是谁,但追究提名人的连带责任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遏制提名人任人唯亲的行为,防止腐败现象发生。从目前来看,这一领域需要做的可能不是如何探索,而是如何落实。
(二)决定权:倡导选举导向的决定权
目前来看,无论是选举、决定还是批准,最终的决定权都在中央,决定与批准自不必说,换届选举的结果也要上报中央并获得中央同意。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一些学者认为换届选举只是程序上的确认,不具有最终的决定效力。然而,以差额选举为代表的民主选举已经在各地展开,且中央在选举前已经基本完成了人事调整,不会轻易地否决地方的选举结果。这就是说,选举不仅是合法性的再确认,也具有塑造合法性的内涵。在前述已经谈到的任职与任期制的基础上,我们要善于使用选举,将越来越多的省级党委常委的决定权交给代表。这里有两个方面是值得注意的。一是有必要对省级党委换届选举时间进行微调,最好是能够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召开之后完成地方人事调整之后再召开,否则,一些在党的代表大会当年召开省级党代会的省份刚刚完成选举,就不得不在党的代表大会结束之后面临人事调整,尤其是党委书记的调整,这就削弱了选举的效力。二是有必要对选举产生的省级党委常委的本省区市的任期时间与任职岗位时间进行规定。现行的五年任期很少有常委能够达到,三年或许是一个更好的时间段,否则,就会出现刚刚选举产生就被调整去省外就职的情况。同时,有必要对省级党委常委的某一岗位的任职时间加以规定,以防止省级党委常委虽然不被调走,却频繁调整岗位的局面,难以熟悉所分管的事项。
(三)任职宣誓:追求对干部任职的责任认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的背后是对宪法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认同,表明一切都在宪法之下。诚然,这是一种形式,但绝不是形式主义。“就职宣誓仪式本质上是宪法规定的权力转移程序,其作为一项宪法实施程序规定在宪法中,具有程序性的价值。庄重和公开的就职宣誓仪式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仪式参与者和公众对权力转移的认同感,强调国家权力行使者角色的成功转换。”[6]就职宣誓制度现在仅限于人大任命的干部,是否可以借鉴到党委常委的选任中是值得思考的。如果在现阶段选任的省级党委常委中全面铺开存在一定困难的话,是否可以考虑在党代会选举的党委常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