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期理论版阅读
更多
领导前沿
让失责必问成为一种常态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李庚香
日期:2017-04-25 16:00:18
非常重要的内容。只有拿出责任清单、明确责任边界,才能使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明确各自的职责范围,清晰掌握“必须做什么”,没有做或者做得不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付出相应的代价。让失责必问成为一种常态,必须抓住让干部想干事、敢干事这两个关键点,使之真正有助于解决干部想干事、敢干事的问题。解决干部想干事问题,就要改变多干多出事、少干少出事、不干不出事的逆向激励,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规范干部政绩考核机制,健全正向激励机制。解决干部敢干事的问题,就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严格落实“三个区分开来”,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促进他们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当然,《问责条例》只是站在较高的角度、从大的方面做出的面上的规定,在具体实践中,要根据具体情况,进一步完善责任清单,用责任清单这把“尺子”来衡量具体行为、判断是非曲直。要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把“面”变成“线”,一一对准具体的“点”(岗位和具体人),尽可能减少执行中的弹性空间,为落实失责必问提供有力抓手,真正使问责规定成为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不可逾越的红线、底线。
三、落实责任追究,形成压力传导,构建失责必问的倒逼机制
“徒法不足以自行。”执行是制度的生命。对责任有了正确认识、划定了责任边界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执行了。扯开嗓子喊,却看不见行动落实,问责的利器就会生锈变钝,问责对象就会产生猜疑和错觉,最终导致问责规定变成一纸空文。要让失责必问掷地有声、砸地有坑,就必须形成层层压力传导和责任落实倒逼机制。要敢于坚持原则,运用《问责条例》规定的七种问责方式,对失职失察的典型问题紧盯不放,该问到哪一级就问到哪一级,该问到谁就问到谁,该问到什么责任就问到什么责任,实现问责一个、警醒一片、促进一方的工作效果。
首先,以具体规定造成问责压力。规定越具体,给问责对象的心理预期就越明确。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有非常多的问责方式,《问责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两类。第一类是对党组织问责,包括检查、通报、改组三种方式;第二类是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包括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四种方式。实践中无论是诫勉还是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都已经有非常详细的规定。前述问责情形和内容的规定已经使问责对象明确:不但必做不做要问责、禁做还做要问责,做得不好也要问责!问责方式的具体规定更给问责对象以非常明确的警示:有权必有责,失责必问责,问责有规定,违规必严惩!无疑,具体规定造成的强大压力会使每一个问责对象都有强烈的感受和深刻的体会。
其次,以分级负责形成压力传导。要有效落实问责,还必须紧紧抓住落实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坚持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的原则,这样才能在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队伍中形成问责压力的有效传导,使整个体系具有落实问责规定的压力感、紧迫感。目前,问责规定除明确规定党组织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应承担的责任外,还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做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