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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党政集中换届的社会效应透视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邓 强 日期:2016-07-12 18:09:46
  地方换届大幕将起之时,社会各界言论不绝于耳。显然,它已经不是单纯个体组织内部的人员调整,而是牵涉一定区域内方方面面利益纠葛的关注焦点。在一定意义上,这种热情远比关注者本人当选党代表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更为高涨。在实际的操作层面上,最为紧要的就是党政领导的换届,人大与政协更多被作为人事平衡需要考虑的主要环节。在此期间,可能会产生诸多超出组织预期的事,比如出现湖南衡阳贿选和四川南充拉票事件。
  一、法律法规的一般性规定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地方党委换届为“每五年召开一次地方党组织代表大会,并选举产生委员、候补委员”,同时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对于基层组织,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
  原来,乡镇政府任期为三年,其余各级政府任期为五年,200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六条、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五年,使得上下级政府换届完全统一起来。
  对于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使用,《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各级组织要善于发现和推荐有真才实学的党外干部担任领导工作,保证他们有职有权,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还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并且要求,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相互尊重,共同学习。
  在国家治理制度设计上,《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二章做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党的下级组织必须坚决执行上级组织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对于地方各级政府的定位也非常到位,指出“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同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上述若干规定还只是大的方向性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关于严格禁止拉票、跑关系等强制性规定更加细化。
  二、既有模式下党政集中换届的困惑
  在现实工作中,当班子其他成员基本由该层级主要领导建议或者决定(类似于组阁)的情况下,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足以引发一个区域社会层面的心理摇摆甚至动荡。所以,某个具体区域关键位置人员的调整对经济社会发展必然产生较大影响。当我们现阶段还不能完全脱离政治人物对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巨大影响时,就必须对现有政治经济总体形势下的人事调整为何如此上下总动员要有清晰的认识。
  一般来说,按照既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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