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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行政惰性的综合治理之策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邓 强
日期:2016-01-30 14:11:20
,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二是从程序规定上淡化社会中介的决定性作用;三是打破行政审批与社会中介利益固化的链条。
(三)对于行政惰性从治标的角度看可探索实施的措施
从眼下急迫的治标来看,需要把限时办结与责任追究、效益评估与前馈控制、组织评价与社会评论等结合起来,围绕公共权力运行机制的具体环节来改进。笔者建议探索试行以下四项具体制度。
1.公务行为定期报告制度。现实操作中的定期报告往往只是对于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情况通报,之后就是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的一片颂词,根本不能够起到对于国家权力具体操作的有效监督作用。领导干部公务行为的定期报告对象不应仅仅局限于“组织”,应当扩大到下级服务、管理单位,拓宽到治下百姓、衣食父母。在评判结果中,把“组织”的评价作为基本参考,把“民意”的评价作为主要指标,以此得出前段时期领导干部公务行为的基本定论。同时,对于领导干部任期内的具体决策和行政行为评价,需要从任期开始到任期结束全面衡量,而不能只根据一时一地的成功或失败来下结论,也不能够因为短暂人为的璀璨烟花而迷失标准,而应从“想干什么”“干了什么”“干成什么”全方位考评。
2.公权运行定期质询制度。至少每季度就应当有党政主要责任人面对公众代表(不单是现在法律层面上的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初期实践可以探讨提高或扩大现有社会旁听公众比例达到60%以上,并拥有发言权、表决权)阐述行政执行(公权运行)情况,允许代表提出任何质询和疑问。同时,选举产生的行政官员必须对公众质询或疑问进行答复,其答复只有获得公众代表绝大多数评议同意或满意后才能就前期工作画上句号,如果不能够做出合理和满意的解释,经超过半数公众代表同意就可以启动罢免程序,直接对掌握和执行公共权力的不称职官员免职。任命制产生的官员参照执行,由任免机关直接任免。
3.监控结果定期通报制度。这里所说的监控就是对于权力运行的监督和控制,既包括现行的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行政内部监督等政治层面、组织层面的措施,更包括通过代表在法定平台上公开发布各类具体信息的公众监督、舆论监督。定期通报监控结果既是组织体系内的常例,可以用于上下沟通情况、反映问题,更应当成为社会公众可以感知的规定动作,通过网络交流、广播电视报刊公示、结果答辩、纪律质询等公开透明的平台,在一个可以得到实质性褒奖和具备惩处手段的平台上,让公众释放正常的诉求,表达行政的治理愿景。
4.行政效能监察特派员制度。巡视工作为严肃党内纪律发挥了巨大作用,监察部门作为政府主要组成部门,应当将工作着力点放在行政效能监察上,作为组织体系自身净化的主动措施,在日常的行政行为及效果评估体系中,与社会监督和公众监督结合起来。具体操作可以探索试行行政效能监察特派员制度:初期可由上两级监察部门向行政效能问题反映严重的地区或单位派出2—3人组成的工作小组,指定一名特派员全权负责,并不得在被派驻的单位担任任何领导职务,不得在被监察单位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其全部工作直接对派出机构负责。工作内容就是整合现有监察、审计的相关职能,负责直接接受当地群众的投诉,对重大项目的推进、财政资金的使用、行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