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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界定公权力边界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3-07-31 16:45:06
怎么做即可,似乎并无在执法过程中过多考虑界定公权力边界的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现代社会政府行政职责不断扩张,行政公权力已极为庞大,几乎涉及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方面,因而,在行政部门内部存在对公权力进行界定的必要。比如,在实行“行政三分”改革的过程中,到底如何界定决策权、执行权与监督权?是分别由不同的行政机关拥有这些不同的公权力,还是在一个行政机关内部由不同的机构分别拥有这些权力?更重要的是,行政裁量权在行政公权力中是普遍存在的,对于这一权力,是不是具体的执行机关可在裁量幅度内具有完全的自由选择的余地?若果如此,那么滥用自由裁量权将成为一个普遍的现象,公民权利将遭受大范围的侵害。因此,行政部门内部对行政裁量权的控制不仅是必要的,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现实。近年来有关行政裁量基准的理论与实践,正是限制和规范行政裁量权的努力,所体现的是行政部门内部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对公权力边界的进一步界定。另外,作为执行机关的现代行政机关还普遍拥有委任立法权,具有与立法部门类似的规则制定权限,行使委任立法公权力的过程中,更需要如立法机关一样对行政公权力的边界进行界定。
  4.司法中的公权力边界界定。司法是裁决纠纷的权力,其所裁决的纠纷,并不局限于公民权利之间的纠纷,也包括涉及公权力的纠纷,最典型的是在行政诉讼的过程中司法机关对行政公权力边界进行的界定。作为司法活动,行政诉讼本质上是相对人对行政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是否超越其应然界限(包括作为与不作为)提出挑战,形成一个具有司法意义的行政纠纷,法院则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程序与规则对这一纠纷进行审理并做出判决,裁决行政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是否超越其界限。这种纠纷裁决行为客观上是对公权力边界的一种界定。需要注意的是,司法中对公权力边界的界定不同于公权力授予和行使过程中对其边界进行的界定,而是一种事后界定,即在公权力行使之后,若当事人不服公权力的行使而提起诉讼时,由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是否具备特定的公权力、是否违反法定的程序进行的一种裁断。但司法对公权力进行事后界定的意义并不限于个案,在判例法国家,有关公权力边界界定的判决本身就具有法律的效力,即使在非判例法国家,这样的判决也在个案之外具有示范意义。并且,司法中对公权力边界的界定还具有最终性,在这个意义上,它具有其他方式的界定所不具备的重要价值。
  5.公众参与对界定公权力边界的意义。公众参与是不特定公众参与立法、行政与司法过程的统称。对于公权力边界的界定而言,现代法律体系并未授予公众以直接的决定权,不能决定公权力是否有介入特定事务的必要,不能决定特定主体所拥有的公权力到底以何为界,也不能裁定个案中公权力主体的行为是否越界。但尽管如此,在完善的公众参与制度之下,公众参与对公权力边界的合法与合理界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能产生重大影响。在立法过程中,作为代议机关的立法机关是相对独立于其所代表的公众的,同时立法机关成员也具有与社会公众不同的利益。因此,立法机关的活动若在一个封闭的体系内完成,则其在界定公权力边界时就存在脱离其所代表的社会公众的可能,而公众参与则可有效增加立法活动的开放性,使立法对公权力边界的界定尽可能地符合社会公众的需要。在执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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