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杂志

2024年第6期
欢迎订购
邮发代号 36-104
图书邮购
邮购热线:0371-63937245
领导前沿

界定公权力边界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3-07-31 16:45:06
机会。对于掌握公权力的人来说,他们既是代表共同体行使公权力的公务人员,同时也是具有司法上独立人格的可以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的主体,鉴于人的自利本性,掌握公权力可能诱发掌权者比普通成员更多的欲望,并且更具备实现这种欲望的可能性,从而使公权力走向异化。不仅如此,公权力对公民权利与公共利益的侵害,还可能来源于公权力掌握者必然存在的掌握信息能力的局限性,甚至源自于公权力臆想。公权力为促进公共利益而存在,客观上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与此同时,人的利己天性与私人利益的封闭性在特定情形下导致人们对利益的无限制追逐。在此种情形下,人们就可能对公权力产生幻想,认为只有公权力才能最有力地促进社会发展。无论源于何种原因,人的利己性与有限理性都决定了他们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可能造成对公共利益与公民权利的侵害,因此必须对公权力的边界进行确定,权力行使者只能被授予有限的公权力,并且按照既定的规则行使公权力。
  其次,这是公权力历史发展经验的总结。在公权力发展实践过程中,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了公权力可能存在的副作用,将公权力作为一种“必要的恶”对待,一方面认可其存在的必要性,另一方面又高度警惕其可能造成的负面影响,通过各种可能的手段与方式对其进行限制。西方历史上一度形成了“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所有权神圣不可侵犯”等说法,此处的“国王”指的正是公权力,所有权不可侵犯针对的也主要是公权力。这一理念的形成,一方面说明了公民权利不可侵犯,但另一方面也恰恰说明,至少在一定时期和一定领域范围内,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犯是客观存在甚至严重存在的。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一直使用权力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正因为公权力越权现象的广泛存在,人们才强调公民权利的不可侵犯性。在一定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整个公权力限制制度的形成史,也正是公权力的滥用史。正是公权力的滥用,使得在走向法治文明的过程中,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对公权力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决定了在保证公权力发挥其正面作用的同时,也要受到严格的限制,明确其边界,不允许其越雷池一步。
  再次,这是由我国公权力行使的现状决定的。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此可推论,公权力应服务于人民的需要,有助于人民权利的实现。但实际上,公权力不仅因实现公共利益的需要,可对公民权利进行合法的限制,还因主客观多方面原因造成了对公民权利的侵害。这种侵害从表面上看,是因权力行使者滥用权力而造成的。但在这一表象的背后,是公权力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即没有对公权力进行有效的制约与限制,没有明确其边界。比如,在当前土地与房屋征收的过程中,比较普遍地存在着对被征收人权利的侵害,这种现象的形成当然有某些掌握征收权力的地方政府及官员违法行政的因素,但更多的是由于行政征收补偿制度本身的不健全和对征收权力的边界没有进行明确,导致征收主体具有了进行模糊操作的空间。
  二、公权力边界的类型
  1.公权力与公民权利的边界。公民权利是人们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所享有的、以特定利益为内容的、可自主做出特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资格与权限。
[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