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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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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界定公权力边界的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蔡乐渭 日期:2013-07-31 16:45:06
现代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公民权利,但公民权利却并不是因为宪法的规定才出现的,相反,公民权利的存在是宪法产生的原因,宪法仅仅是对公民权利做出确认而已。某些公民权利属于自然权利,是不证自明的,还有一些权利需要公权力的协助方可达成。公权力来源于公民权利,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离开这一根本目的,公权力即无存在必要。但无论如何,公民权利的存在都构成了公权力活动的边界:公权力不可侵犯公民权利,特别是对那些具有一定自由裁量范围的公权力而言,其活动范围以不侵犯公民权利为限。当然,这并不是说公权力对公民权利不可进行任何限制,在保护公共利益需要的前提下,限制还是必要的与可能的,只是此种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限制本身应受到严格限制:其存在应具有正当的目的、法定的依据,其运用须通过合理与适当的手段,其行使过程应遵循法定的正当程序。换言之,公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应具有明确的边界,否则必然导致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侵害。不仅如此,由公权力的手段性和公民权利的目的性决定,公权力与公民权利间的边界还是公权力最重要的边界。
  2.公权力与市场的边界。公权力的存在是社会存在必不可少的。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公权力的存在同样是市场的必要补充或有效保障,否则市场和社会难以顺利发展。但这种补充和保障决不意味着公权力可取代市场机制,它们之间需要明确必要的界线。然而,现实中的困境恰恰在于,公权力介入市场到底应到什么程度为止?到底应以何为界?对此,现代社会的一般共识是:公权力对市场的介入以市场本身需要其介入为限,市场能办的,就应由市场去办,公权力从事的应是市场办不了的事。事实上,有关市场与公权力(政府)的这一界线,不仅是理论共识,也不仅是领导人的意见,它还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方向,并且为我国的法律所确认。遗憾的是,尽管在总体上已经认识到市场优先原则的必要性,但由于与公权力相关的利益格局的复杂性,当前公权力仍然过多地介入了市场。为保障市场机制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经济的顺利发展,对公权力与市场的界线必须予以进一步明确。
  3.不同性质公权力的边界。公权力作为一种公共权力,其本身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可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的类型。如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国家权力与社会权力,等等。不同类型公权力的存在,并不是单纯的学术分类,而是有其现实意义的,它们在国家与社会发展中具有不同的功能,遵循不同的规则,因此对其边界需要予以明确。一方面,作为国家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需要予以界分。立法权是制定规则的权力,其首要原则是民主性,立法的内容应凝聚大多数人的意见;行政权是执行规则、处理事务的权力,其首要原则是效率性,即对事务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司法权是定争止纷的权力,其首要原则是中立性与公正性,即不偏不倚地解决纠纷。现代社会中的这三类公权力,尽管并非绝对地没有关联,甚至在一定时候的确存在交叉之处,但其基本的界线仍然应该是明确的,不可相互混淆。另一方面,国家公权力与社会公权力的边界也要予以界定。国家公权力是为人们所熟知的一种公权力类型,与其他公权力相比,国家公权力的主体可合法地使用暴力,我们通常所称公权力即指国家公权力。社会公权力是在国家公权力之外,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公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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