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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依法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辩证视角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夏 行 日期:2012-06-20 09:40:05
要从更高的层面、从战略上加以设计,但现在缺乏统筹全局的设计机构,经常是临时性集中几个部门的人凑成一个班子负责制定党内法规。这样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方法,自然无法超然地从全局、从长远、从系统出发去设计,还容易导致各行其是、打乱仗。因此,当前急需建立一个超然于部门利益之上的、从整体上进行改革设计的机构,统一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规划和建设,避免政出多门、多头建设。
  四是基层经验提升问题。改革开放30多年来,基层探索一直是丰富和完善党内法规的重要源泉。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和国际因素,中央高层对涉及党内创新的举措普遍持谨慎态度。持有这种态度没有错,但总是不敢越雷池半步,这会影响基层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一项符合时代发展方向、政党建设规律和得到中央高层认可的新生事物,虽然不一定马上普遍推行,因为有些问题是急不得的,需要谨慎,需要理性,但总不能老停留在试点阶段,而且一“试”就是20多年,甚至更长时间。比如,2001年开始于四川雅安市的乡镇党委书记“公推公选”,以及随后又发展为乡镇党组织负责人的“公推直选”,历经10年的探索,却迟迟未能全面推开,至今仍然处于试点状态(全国党建研究会课题组:《推进党内基层民主建设做法和问题》,《紫光阁》2009年第4期)。再比如,党的十七大对具有“根本大法”意义的党章特别是对其中的基层党组织选举问题作了修改,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却迟迟未作修改。对于新生事物,中央要持续跟踪、经常帮助、及时提升,使之从经验变为制度,从制度变为党内法规,并适时将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内法规制度转化为国家法律法规,增强约束力和强制力。
  三、正确处理程序空转与程序空缺的关系
  法规制定程序的设置决定了法规制定的效果。党内实体性法规制度和程序性法规制度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没有实体性法规制度,程序性法规制度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没有程序性法规制度,实体性法规制度也得不到贯彻实施。从总体上看,党内实体性法规制度的建设进展相对较快,而程序性法规制度建设则相对滞后,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加强党内程序性法规制度建设,已成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的一项迫切任务。这里,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程序空转问题。当前,各地都十分注重程序性制度建设,但由于认识事物的角度不同,程序设计也各不相同。有的注重民主决策程序设计,而忽视民主监督程序设计,形不成闭合式的程序性制度;有的党内制度的民主程序越来越复杂了,但民主程序空转现象也越来越突出了。比如,干部选拔制度中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主票决,看似很完整很严密,但从近年干部选拔违纪案件查处来看,一些一把手往往以民主之名行专断之实。记得几年前,有专家曾经写过“民主虚泛现象”的理论文章,而“程序型民主”是其中的一种民主虚泛现象。程序空转问题已引起中央高层和学术界的注意,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问题的严重性。
  二是程序缺失问题。当前,党内法规制度贯彻落实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规制度本身存在缺陷,一个突出的表现就在于程序性法规较为散乱,有些重要的方面还没有程序性的规定。如《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本身也缺乏一些程序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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