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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依法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辩证视角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夏 行 日期:2012-06-20 09:40:05
,对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中的民主协商、民主论证、民主讨论、民主决定等缺乏详细的程序规定,一些重要的程序性规定如党内处分的听证程序、党内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都没有用法规的形式加以规定。党章中规定了党员的八项权利,在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和细化,但是无论是党章还是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对用什么程序来保障党员的权利都规定得不够,显得“重实体轻程序”。又比如,当前民主集中制的贯彻和落实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与这一根本的组织原则缺乏应有的操作和程序规定密切相关。再比如,干部民主推荐过程中,确实存在“伪民意”现象,即往往是部门多的票数多,处室大的票数多,裙带关系密的票数多。在这种背景下,什么样的程序既确保尊重民意,又不简单地以票取人,缺乏具体的可操作的程序和办法。因此,必须在立法观念上切实增强党内程序立法的意识,加大制定和整合党内程序法规的力度,既要解决程序空转的问题,又要解决程序缺失的问题。在今后党内法规制定和修改中,可采用专门的章节单独规定有关程序保障的内容,以克服当前法规条款中实体和程序内容混合规定的现象。同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尽快借鉴国家程序立法的经验,制定党内法规的专门程序法规。
  四、正确处理党内认同与社会认同的关系
  党内法规建设的价值取向在于为实现党的领导、依法治国和人民民主的有机统一提供条件。党内法规首先要得到党内同志的广泛认同,这样才能产生凝聚力和号召力,提升党内法规的权威性。同样,党内法规也要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这样才能起到引领和示范作用,把人民群众紧紧凝聚到党的周围,汇集在党的旗帜下,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当前,党内立法存在主体的规定缺乏民主精神和过程缺乏公开性等问题。这里,核心是两个问题。
  一是党内民主论证问题。在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规,才能集中全党的意志,得到全党的自觉遵从。在国家立法中,从《宪法》的修改到《物权法》的制定,日益走向公开化,也就是所谓的开门立法。因此,党内法规在制定过程中,也应借鉴国家立法的宝贵经验,适当增加其公开性。当前,虽然颁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但党内法规建设过程中的民主参与尚不够,广大基层党员不能有效参与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党员是政党的活力和生命力所在,党员的权利和尊严不仅应体现在党内法规的具体规定中,还应体现在党内法规制定过程之中。党内法规的制定过程是政党组织行动程序的一部分,整个法规制定程序的设置决定了法规制定的效果。党内法规的制定需要党内民主作基础,要反映党内民主的要求,得到全党大多数党员的认同。党内法规建设不是制定几条规则就完事了,制定过程本身就是一项重大事业,是一项重要成就。要通过党内法规建设,以法规治党,动员广大党员参与,充分赢得党员的认同,并借此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可以说,法规制定过程的意义甚至超出法规本身,重视过程的党内法规建设,自然会为党内法规权威的树立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党外公开征求意见问题。我们党是执政党,掌握着国家的核心权力,党内法规的健全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命运。所以,不能说党内法规建设就只跟党有关系,跟党员有关系,而跟老百姓没关系。从国外政党建设的成功经验看,许多执政党改革组织运作方式,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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