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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前沿

依法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建设的辩证视角

来源:领导科学 作者:夏 行 日期:2012-06-20 09:40:05
道上实现有机统一。比如,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可是,《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的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把“对本地区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的权力赋予了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可见,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对“地方重大问题的决定权(决策权)”的归属各有规定,但又没有明确党委的决策权跟人大的决定权如何协调,造成地方党委和地方人大之间的衔接容易出问题,也导致地方人大很难对同级党委的决策形成有效监督。又如,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中,呈现出党内民主与人民民主融合式发展的新趋势,公推直选、“四议两公开”、党内民主恳谈等模式就是融合性民主的典型。这虽然在实践中得到了社会认同,是一条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效路径,但也出现了党的领导权与村民自治权之间的权力边界规范问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可是,由于村“两委”权力边界不清,一些地方在村务决策、财务管理等问题上矛盾丛生。中组部大力推广的“四议两公开”工作法,是一个由决策组织权、决策建议权、决策审议权、决策决定权、决策监督权这“五权”相互衔接的决策流程,既较好地破解了基层自治过程中出现的现实困境,又较好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与人民当家作主的有机统一。但对于这类做法,不管是党内法规还是国家法律,都缺乏明确的支持,更不用说如何界定党的领导权与村民自治权的边界问题。对于这类基层急需的法律法规,要及时总结基层经验,及早从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两个层面进行规范和明确。
  三是协调配合问题。当前,有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衔接不够,出现断层和空当。比如,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调取的证据,因其法律效力未得到刑事诉讼法的确认,往往需要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进行“证据转换”,这导致有些案件在移交司法机关的过程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给案件查处工作造成被动。总之,在完善党内法规的时候,必须进一步提高党内法规制度的科学性,不断加强党内法规与国家立法的协调配合,使党内法规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更加顺畅,避免以党内法规代替国家法律法规的现象出现。
  二、正确处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关系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摸着石头过河”,遵循的是一种自下而上式的改革推进路径。但是,现在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攻坚期,总不能老是有什么问题才改革什么,而是要从问题导向向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并重转变,这样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才既有前瞻性,又有针对性。这里,要重点处理好四个问题。
  一是理论支撑问题。党内法规是理性的产物,党内法规应该闪烁着科学民主的光芒。党内法规建设是一个跨学科的问题,目前对党内法规建设的系统研究还不够,党内法规建设的理论研究已经远远落后于党内法规建设的发展。理论界对党内法规的研究也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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